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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23
证券代码:
874776 证券简称:兴盛迪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广东兴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兴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兴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
则》
”)和《广东兴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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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
度。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称
“
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
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
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
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
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称
“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
”)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
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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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
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
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全国股
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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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
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500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
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披露
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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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
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
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
回复,并按照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转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
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称
“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
在公司为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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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
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
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
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
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
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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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成
员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三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
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一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
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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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为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期间,公司发生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
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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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
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
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一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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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称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
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如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
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披
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
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
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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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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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
案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
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
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
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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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一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根据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三)公司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复核;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议审议(指按规定须由董事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事项),并由
出席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审核签字;
(六)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全国股转公司,重大信息先报主办券商审
查,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披露。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流程: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
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
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
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
进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格
式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交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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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审议;
(五)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报送主办券商审查,主办券商审查后报送信息
披露平台披露。
第五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流程: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证券服务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露,遵
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核
签发,独立董事意见、证券服务机构意见等由相关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3、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并披露。
(二)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会、董事会
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要求
提供相应材料;
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对于需要披露的,应在第一时
间呈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相关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的,
应在第
一时间向主办券商咨询;
3、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材料,依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编制
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报董事长审核;
5、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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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长
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五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
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
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在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六十二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董事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获悉的当日报告公司董事
长及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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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
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发布
、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就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
中发生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大额资金运用、业绩
盈亏等符合本制度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于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告知董事会秘书
及向董事会报告,并提供相应文件及资料,同时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
(二)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董事会秘
书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
以及董事会转发
的股东、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质询或查询,
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
应责任。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分子公
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及信息披露联络人认真学习、执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具体职责
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主办券商、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指定联
络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
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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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推荐
主办券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七)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
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书面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六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董事会秘书予以保存。
第六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过程中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
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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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3
第七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以及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
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未公开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未公开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
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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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主办
券商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主管及负责人,未经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
2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回答。
第八十条 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公司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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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章 对外信息披露的档案、文件管理及查询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保
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
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低于
10年。
第八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报经董
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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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
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罚。
第八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
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规则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九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广东兴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