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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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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0488 证券简称:国都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3 日-11 月 10 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修订内容自公司取消监事会事项及《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以下简称“
《证券公司年报准则》
”
)
、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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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
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应比照本制度,并根据
监管规定以及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
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
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
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
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
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
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或空缺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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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披露,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同时
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
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可对本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如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
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全体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对董事会秘书
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
送和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履行前述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起草、审
议等程序。
第十四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被通报
批评、公开谴责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
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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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适时或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
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
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
密的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
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根
据信息的重大程度,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
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之间的有效联
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
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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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
事务有检查、督办的权力和职责。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的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会秘书确
认后,方可发表。研究所研究人员发表研究报告或者基金管理部进行基金信息披
露等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单
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
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所属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同时,保证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按照本单位工作职责,切实履行
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如出现瞒报、漏报、错报、迟报等
情况,公司将根据所造成损失及影响程度的大小,追究该单位负责人、信息联络
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应比照本制度执行,重大事项应于
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重要信息至少每季度末报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经授权,公
司员工(其中,公司研究所或者基金管理部人员遵循本制度第二十九条及公司其
他规章制度之规定)一律不得接受媒体针对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任何形式的采访。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纯业务类的对外宣传,以及配合监管部门
开展的推介活动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因此类事项接受媒体的采访,需经
综合管理部同意。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
司。采访结束后,被采访人应要求记者提供拟发表的稿件,经公司负责宣传工作
的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需提交综合管理
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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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
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不代表亦不得视为本人所在机构的意见”
。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
决策或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主要为公司的财务信息。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应当依照《证券公司年报准则》等相关
规定制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
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
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由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
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
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
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业绩
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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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
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
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
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之外的其他信息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向监管机关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或报备的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股东会会议文件及决议,重大事项报告和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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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披露重大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
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
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
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参照《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报价
日内将相关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
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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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相关事项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主办券商报备。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
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
内公告披露。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
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
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
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及相关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
会、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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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制度规
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
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公司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
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
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关
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在发生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特
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等情形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
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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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票交易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
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
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
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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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承诺事项。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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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六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需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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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控股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事件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
公室,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总经理,抄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办公室,同时协助完成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上述事件情况报告后,须即时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在规
定时间内进行披露,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将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报监管
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
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董事会办公室认为资料
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其相关部门,以
下同)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
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及电子形式提
供。参与编制任务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期完成编制工作。
第七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及披露流程。
中期报告中涉及财务报表的内容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编制,并向监管部门披
露。
年度报告的编辑、制作、报送、公示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董
事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公司各部门应按《证券公司年报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向
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其中,年度报告中财
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工作由稽核审计部负责协调;计划财务部负责提供财
务报告及与财务数据有关的内容;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数据;运营管理部负
责对资产管理业务数据进行复核。
年度报告编制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计划财务部会签意见、提交合规法
律部进行合规审查并会签意见,然后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经营管理层审议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合规总监、财务总监等需在年
度报告上签名确认。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按相关
规定进行报送、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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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按如下流程制作、披露:
相关部门进行初期制作。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然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定;相关人员在所提供的资料上签字确
认(如为电子版文件,需留有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的电子痕迹)
,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
进行加工整理,报董事会秘书,形成披露文件。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披露文件内容提交公司有关部门确认、会签意见,提交合
规法律部进行合规性审查。之后,提交合规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信息披露。完成上述审批后,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公布和/
或向各监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董事会办公室对需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全国股转公司等网站上
披露的信息,提交综合管理部相关岗位人员,由该岗位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提交、
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按照“一事一登记”原
则,根据模板要求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签名、盖章并扫描。涉及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的,公司应当将相关登记
材料交由主办券商审查,由主办券商报送全国股转公司。涉及国家秘密豁免披露
的,公司应当公告披露后及时将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清单纸质件报送注册
地证监局,无须向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报送。具体内部审核程序按如下要求
执行: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涉及商业秘密需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向公
司报告,提报豁免披露申请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必要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定;相关人员在所提供的资料上签字
确认(如为电子版文件,需留有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的电子痕迹)
,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豁免披露事项信息汇总至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对豁免披露申请文件
进行加工整理,报董事会秘书,形成审查文件。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审查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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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司有关部门确认、会签意见,提交合规法律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逐级提
交合规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涉及国家秘密豁免披露事项的,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豁免披露事项材料严禁以任何形式复制、摘录、引用国家秘密信息,避免在
登记材料中出现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
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更正、补充或澄清。
第七十四条 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
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本制度生效前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七十六条 公司日常对外宣传、媒体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相关规
定请参见本制度第二十八条。
第七十七条 在公司门户网站(包括内部网站和互联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按照《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公司所属营业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经纪业务总部依据本制
度另行制订。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
约定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八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
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履行本制度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豁免披露内部
审核程序。经内部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办券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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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等报送豁免披露登记材料。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认为需要
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和损失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
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八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全国股转公司依据相关自律规则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及
纪律处分,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录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
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五条 如果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有公司债券
等证券品种在境内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挂牌或上市,或者由于公司开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等相关业务,相关监管机构、境外证券交易所或者境内其他证券交易
场对信息披露事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在其他场所或者媒体披露的信息
应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