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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7
证券代码:871677 证券简称:韶华文化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韶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承诺事项情形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承诺事项基本情况
挂牌公司全称
上海韶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主体名称
陈希龙
承诺主体类型
□挂牌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其他股东 □董监高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
□其他
承诺来源
□申请挂牌 □股票发行或其他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 □权益变动
√收购 □整改
□日常及其他
承诺类别
□同业竞争的承诺 □关联交易的承诺
□资金占用的承诺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股份回购的承诺
□股东自愿限售承诺
□解决产权瑕疵承诺
□公司利润分配承诺
√其他承诺 (一)关于符
合收购人主体资格的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
(三)关于保证被收购公司独立性的承
诺;
(四)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五)
公告编号:2026-007
关于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承诺;(六)关于
股份锁定的承诺;
(七)关于收购完成后不向公众
公司注入私募等金融类企业或资产的承诺;
(八)
关于收购完成后不向公众公司注入房地产开发、投
资等涉及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九)关于在过渡期
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的承诺;
(十)关于未能
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承诺期限
详见如下“承诺事项的内容”
承诺事项的内容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
项
(一)关于符合收购人主体资格的声明
关于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人声明如下:
“
1、本人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
2、本人已开立股转交易账户且为一类合格投资者。
被收购公司韶华文化为基础层挂牌公司,本人符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具有参与被收
购公司股票交易的资格;
3、本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本人最近两年不存在
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的情况;
4、本人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
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5、本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本
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人不存在被列入环
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
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6-007
6、本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失信联合惩
戒的相关规定;
7、本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
收购公众公司的下列情形:
(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
于持续状态;
(
2)收购人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
大违法行为;
(
3)收购人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
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本次收购完成后与韶华文化之间发生同业竞
争情形,收购人(以下简称“本承诺人”
)承诺如下: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
关联方当前未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开展与被收
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承诺
人及本承诺人的全资、控股、参股的各级子公司不
存在与被收购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情形。
2、本承诺人承诺,在今后的业务中,本承诺人及本
承诺人的关联方不与被收购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
同业竞争,即:
(
1)在成为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后,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主营业
务相类似以及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形的,本承诺人
将采取资产出售、资产注入、剥离等措施,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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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收购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
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方未来不会在中国
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被收
购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被收购公
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的控制权,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
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被收购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
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被收购
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
3)本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承诺人
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未来从任何第三方
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被收购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承诺人将立即通知被收购
公司,在征得该第三方的允诺后,尽合理的最大努
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被收购公司。
3、本承诺于本承诺人对被收购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
持续有效。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被收
购公司造成损失,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
(三)关于保证被收购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为保证被收购公司的独立性,收购人(以下简称“本
承诺人”
)承诺如下:
“
1、业务独立
保证被收购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被收购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
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
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保证尽量减少、避免本
承诺人与被收购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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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公允定价且依法履行收
购公司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资产独立
保证被收购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其
资产全部能处于被收购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被收
购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
的关联方不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被收购公司的资
金、资产。
3、财务独立
保证被收购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
核算体系;保证被收购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
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被收购
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保证被收购公司能够
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被收购公司的
资金使用、调度;保证被收购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人员独立
保证被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承诺人及本
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领薪;保证被收购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
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
取报酬;保证被收购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
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5、机构独立
保证被收购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被收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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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保证被收购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承诺人及本
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
(四)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收购人(以下简称“本承
诺人”
)承诺如下:
“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方将尽可能避免和
减少与被收购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关联
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
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
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循市
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
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
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通过向被
收购公司借款或由被收购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等各种形式侵占被收购公司的资金、资产;
不利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与被收购
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
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本承诺于本承诺人对韶华文化拥有控制权期间持
续有效。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韶华文
化造成损失,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五)关于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声明
关于收购资金来源,收购人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收购人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股份转让
款。收购人用于本次收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被收
购公司未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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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
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被收购
公司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
以证券支付本次收购款项的情形;不存在他人委托
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
”
(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收购人承诺如下: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本次收购完
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
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
(七)关于收购完成后不向公众公司注入私募等金
融类企业或资产的承诺
收购人(以下简称“本承诺人”
)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本承
诺人不会将本承诺人控制的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
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被收购公司,不会利
用被收购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
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
被收购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
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
(八)关于收购完成后不向公众公司注入房地产开
发、投资等涉及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收购人(以下简称“本承诺人”
)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本承
诺人不会将本承诺人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被
收购公司,不会利用被收购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
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被收购公司为房地产开发
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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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在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的承
诺
为保持收购过渡期内韶华文化的稳定经营,收购人
承诺如下:
“
1、在收购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
议改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
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
的
1/3;
2、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3、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4、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
股东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提出
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
等议案,可能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收购人(以
下简称“本承诺人”
)承诺如下:
“
1、本承诺人将依法履行《上海韶华文化传播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上海韶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韶华文
化的股东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韶华文化的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司
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上海韶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韶华文化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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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承诺人将向韶华文化或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新增承诺事项的原因
收购人陈希龙拟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保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收购人作出上述承诺。
三、其他说明
无
四、备查文件
《收购报告书》
上海韶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