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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32763 证券简称:中天科盛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中天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经与会董事审
议,一致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
数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天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中天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
公告编号:2025-044
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
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本制度是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的明确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业务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
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
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应及时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七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
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
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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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
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
提出申请,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
予以付款。
第十三条 公司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
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其它异
常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
施该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若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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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新用途若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存放的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
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
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核查报告,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对出现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监事会有权予以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使用
募集资金或监督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或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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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中天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