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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81
证券代码:874243 证券简称:文明股份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文明蒙恬(广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
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
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文明蒙恬(广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下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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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向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情形。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五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
会审议。
第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
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的董事书面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
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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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
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十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
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 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
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 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 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 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 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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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原则上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
争取为一般保证。
(五) 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
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三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
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
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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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文明蒙恬(广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