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
831892 证券简称:新玻电力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
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
信息披露》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
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
”
)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
./tmp/85e0932d-7177-40d2-a76f-e8e82d8ea36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3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
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
负责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
)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办法、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
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
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
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董事会秘书辞任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tmp/85e0932d-7177-40d2-a76f-e8e82d8ea36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3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
)
,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按
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
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
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
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tmp/85e0932d-7177-40d2-a76f-e8e82d8ea36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3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主办券
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
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
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监事会公告除外)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加盖监事会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
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
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tmp/85e0932d-7177-40d2-a76f-e8e82d8ea36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3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在编
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
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
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
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
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三、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
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第十二款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
./tmp/85e0932d-7177-40d2-a76f-e8e82d8ea36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3
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类别合理预计日
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tmp/85e0932d-7177-40d2-a76f-e8e82d8ea36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3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挂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六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
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七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
)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
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在公司中持有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
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tmp/85e0932d-7177-40d2-a76f-e8e82d8ea36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3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
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
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
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
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tmp/85e0932d-7177-40d2-a76f-e8e82d8ea36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3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
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违规对
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
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的及
时、准确、完整,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
(二)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由董事会秘书室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
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交财务部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三)财务部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数据的准
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董事长、总经理)进行合规性审
批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
根据上述程序,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
咨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tmp/85e0932d-7177-40d2-a76f-e8e82d8ea36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3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协
调和组织。具体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
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管理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
交易所及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管理部门和主办券商;
(六)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如下规定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一)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得干预董
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信息;
(二)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
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
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
决策之前,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公司有关部门对
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
关部门咨询,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
./tmp/85e0932d-7177-40d2-a76f-e8e82d8ea36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3
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五十一条 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
的信息,董事会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释义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
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
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1.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tmp/85e0932d-7177-40d2-a76f-e8e82d8ea36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3
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
的担保事项。
(十一)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交易行为。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
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