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广东东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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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

874836 证券简称:广东东岛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

则》

”)等法律法规及《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消息,并送达证券监

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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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

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实施的有效性;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

信息的机会,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五)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六)坚持自愿性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

将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

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七)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

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八)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统

一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

执行,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

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

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以及子公司对董事会

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配合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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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其委员;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

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的具体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在发生《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的定义参见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信息

披露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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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有关信息披露

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本制度所称

“最小的范围”是指根据特定工作的需要而必须知晓,如不知晓将

使该特定工作无法按时全面完成,并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信息知晓人员的范围。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及时将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以书

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

履行保密义务。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具体承担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

(六)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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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

查文件收集齐全,提交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并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如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要

求作出修改并公告。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承诺

的,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

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

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须立即披露。

(五)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对外咨询

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信息披露规则》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要求。

公司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预计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

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

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中期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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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格式要求。

公司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

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

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公司应

当按照约定时间披露;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

定办理。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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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相

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

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

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延期、取消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通知。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应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公告格式指引要

求。

第五章

信息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

信息:

(一)当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

影响的事宜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当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或重

大信息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在发生与

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及时通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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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文件形式对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和要

求及上报时间。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完成编制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定期报告,并落实有关信息。

(四)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将本部门的信息

整理形成文字稿件,并收集整理相关备查文件资料;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

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三十六条

涉及《信息披露规则》中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

重大事项;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的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

(或其授权人)

,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涉及《信息披露规则》中关于股票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

,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各类媒体(含互联网等)上发布信息时,应经公司董

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

,未履行审核程序的,不得擅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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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上述各项内容,在信息完成公开披露后,公司应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知晓人应根据《证券法》《信息披露规

则》等法律法规或《保密协议》等履行保密义务,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包括

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

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

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监管部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等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能影响公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

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任何

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宣扬,根据规定需报相关部门的,应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

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

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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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

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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