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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证券代码:836584 证券简称: 六智信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 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
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本章程涉及:
“股东大会”
本章程涉及:
“股东会”
本章程涉及:
“辞职”
本章程涉及:
“辞任”
本章程涉及:
“罢免”
本章程涉及:
“解任”
本章程涉及:
“半数以上”或“二
分之一以上”
本章程涉及:
“过半数”
本章程涉及:
“报纸”
本章程涉及:
“国家企业信用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tmp/3c694952-9f93-44a3-ac6b-e178872ccdd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1
息公示系统”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六智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
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 称 “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六智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tmp/3c694952-9f93-44a3-ac6b-e178872ccdd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1
111*开通会员可解锁*93】。
(新增)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由董事
会 以 全 体 董 事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 会 对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权 的 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tmp/3c694952-9f93-44a3-ac6b-e178872ccdd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1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 向 有 过 错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追
偿。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推广;数据处理(数
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
心除外);应用软件服务;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互联
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
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
器械,含电子公告服务)
(电信
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
效期至 2019 年 09 月 04 日);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图书、
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
像制品零售、网上销售(出版
物经营许可证截止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到期);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代理;
数据处理服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珠宝首饰零售;
珠宝首饰批发。
(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网络文化经营;出版物零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互联
网信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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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
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
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
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
含电子公告服务)以及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 公 司 股 份 的 人 提 供 任 何 资
助。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tmp/3c694952-9f93-44a3-ac6b-e178872ccdd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1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工;
……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 当 自 收 购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 的 可 转 换 为 股 票 的 公 司 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且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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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
给职工。
款第(三)项、第(五)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六)项情形
的,应当在三年内注销,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
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
./tmp/3c694952-9f93-44a3-ac6b-e178872ccdd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1
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
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
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
年和两年。
第二十五条 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
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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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
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
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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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
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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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
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tmp/3c694952-9f93-44a3-ac6b-e178872ccdd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1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新增)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
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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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按期足额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抽逃出资或者以任
何方式抽回其股本,公司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债
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提前缴纳
已认缴但未到期的出资;
……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
生产经营稳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
影 响 力 干 扰 公 司 正 常 决 策 程
./tmp/3c694952-9f93-44a3-ac6b-e178872ccdd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1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的利益。
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
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
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
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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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
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
事 忠 实 义 务 和 勤 勉 义 务 的 规
定。
(新增)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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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应当遵
守《证券法》及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关于要约收购义务的
规定。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
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部门
./tmp/3c694952-9f93-44a3-ac6b-e178872ccdd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1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六)如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
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召开时;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六)如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tmp/3c694952-9f93-44a3-ac6b-e178872ccdd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1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
撤回终止挂牌;
……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
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
(新增)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
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
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
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
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书。
./tmp/3c694952-9f93-44a3-ac6b-e178872ccdd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1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 刑 考 验 期 满 之 日 起 未 逾 二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
第九十三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
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
务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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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 事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以及发行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方案;
……
第一百〇七条 根据相关的法
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就
本 章 程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规 定 事
项,董事会的权限范围以及涉
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
如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根据相关的
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
就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事项,董事会的权限范围以及
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
例如下:
./tmp/3c694952-9f93-44a3-ac6b-e178872ccdd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1
……
(二) 除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
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外,公司其它的对外担保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
……
(二)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外,公司其它的对外担保行
为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批
准对外担保时,应当经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关联
董事须回避表决;被担保人应
提供反担保,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经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长运
用公司资金、资产的决定权限
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的 10%(含 10%)。对运用公司
资金、资产在同一会计年度内
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tmp/3c694952-9f93-44a3-ac6b-e178872ccdd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1
计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应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长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应符
合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
件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
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五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
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
的 忠 实 义 务 和 第 一 百 〇 二 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根据《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董事会决议授权,总经理享
有在听取经理班子成员意见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根据《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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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管理事项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
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含
5%),并须将有关决定详细材料
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对日
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所涉及金
额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值 5%的,应报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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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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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外,经
审批机关批准也可以用于本公
司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
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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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
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
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它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 所 进 行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等 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有关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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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
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新增)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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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新增)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公司
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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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它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它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 司 出 现 前 款 规 定 的 解 散 事
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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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
指派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担
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共同控制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
务积极协助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全面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全面深入
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
指派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担
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共同控制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
务积极协助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全面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全面深入
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tmp/3c694952-9f93-44a3-ac6b-e178872ccdd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1
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为: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
式。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
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
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为: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
式。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
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
./tmp/3c694952-9f93-44a3-ac6b-e178872ccdd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1
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之 间 发 生 的 纠
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
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
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一百八十六条 当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
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
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
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
者保护措施。其中,公司主动
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
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
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
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
际 控 制 人 应 该 与 其 他 股 东 主
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通过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等方式解决。若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
将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
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
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
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
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
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
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
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
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
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
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
./tmp/3c694952-9f93-44a3-ac6b-e178872ccdd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1
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
文书写,其它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 本 的 章 程 与 本 章 程 有 歧 义
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它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 准 登 记 后 的 中 文 版 章 程 为
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
、
“低
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
、
“以内”
, 都含本数;
“过”
、
“超过”
“低于”
、
“少于”
、
“多
于”不含本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
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
准。
二、 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的情况,结合《公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三、 备查文件
(一)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决议;
./tmp/3c694952-9f93-44a3-ac6b-e178872ccdd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1
(二)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章程》、拟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
。
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