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诚高科技: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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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12 月

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 2025-040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7

第三章 股份............................................................................................... 8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8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9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13

第一节 股东 ......................................................................................................... 13

第二节 股东会 ..................................................................................................... 18

第三节 股东会提案 ............................................................................................. 30

第四节 股东会决议 ............................................................................................. 30

第五章 董事会 ........................................................................................ 34

第一节 董事 ......................................................................................................... 34

第二节 董事会 ..................................................................................................... 40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4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8

第七章 监事会 ........................................................................................ 51

第一节 监事 ......................................................................................................... 51

第二节 监事会 ..................................................................................................... 53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55

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 202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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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 56

第九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 5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7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5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60

第十章 通 知 .......................................................................................... 61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 62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 6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6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67

第十三章 解决争议 ................................................................................ 68

第十四章 附 则 ...................................................................................... 68

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 202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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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由沈阳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21*开通会员可解锁*87。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公司的发起人为:

1.陈晓冰

身份证号码:21*开通会员可解锁*6418

联系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朗云街 1-251 号 2-5-2

2.杜倩

身份证号码:2*开通会员可解锁*151621

联系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朗云街 1-251 号 2-5-2

3.李继泽

身份证号码:21*开通会员可解锁*101X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 108 号 3-4-1

4.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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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211*开通会员可解锁*31X

联系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鹏程园小区 38-1-9 号

5.安宇

身份证号码:21*开通会员可解锁*4914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梅江西街 12-3 号 5-5-1

6.杜权

身份证号码:2*开通会员可解锁*151615

联系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玉浓路 10 号 5-3-1

7.吴涛

身份证号码:21*开通会员可解锁*0737

联系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 76-1 号 1-3-1

8.单波

身份证号码:21*开通会员可解锁*3416

联系地址:辽宁省普兰店市皮口镇崔家窑村崔家窑屯 1-8 号

9.唐志丹

身份证号码:21*开通会员可解锁*4724

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平街 1 号 112

10.白冰

身份证号码:21*开通会员可解锁*71072

联系地址:辽宁省朝阳县羊山镇大四家子村第五组 0191 号

11.吴洋

身份证号码:21*开通会员可解锁*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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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辽中县茨于坨镇五委 1 组 19

12.沈阳诚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营业执照号:91210112MAOP4BCP2M

联系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三路 8-B 号 1110 室

13.沈阳诚融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营业执照号:91210112MAOP4BCM86

联系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三路 8-B 号 1110 室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 1-D 号(2-502)

室,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35.7 万元。股东应在约定的

出资时间之前缴付出资。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可以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名,并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通过。具有

法定代表人提名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议案,并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通过。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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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心存诚信,志在高远。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开

发,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安全及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信息服务,

数据处理存储服务,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服务,信息科学与系统

科学、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服务,云平台、云基础设施、

云软件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发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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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数码产品、通讯产品、精密空调、不间断电源、蓄电池、自

动化仪器、仪表、监控系统及设备的销售及售后服务,通用设备

制造,工业机器人设计、生产、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模具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电气设备及配件制造,仪器仪

表制造,高低压开关柜制造、销售,楼宇弱电系统工程安装及相

关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装

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安防设施设计、施

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企业档案管理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

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本总额 4435.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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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

(万股)

占股份总

额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陈晓冰

726.56

21.95%

净资产

2016 年 6 月 8 日

2

杜倩

1363.44

41.19%

净资产

2016 年 6 月 8 日

3

刘洋

80

2.42%

净资产

2016 年 6 月 8 日

4

白冰

10

0.30%

净资产

2016 年 6 月 8 日

5

安宇

70

2.11%

净资产

2016 年 6 月 8 日

6

吴涛

10

0.30%

净资产

2016 年 6 月 8 日

7

单波

30

0.91%

净资产

2016 年 6 月 8 日

8

吴洋

10

0.30%

净资产

2016 年 6 月 8 日

9

唐志丹

30

0.91%

净资产

2016 年 6 月 8 日

10

杜权

50

1.51%

净资产

2016 年 6 月 8 日

11

李继泽

80

2.42%

净资产

2016 年 6 月 8 日

12

沈阳诚益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550

16.62%

净资产

2016 年 6 月 8 日

13

沈阳诚融丰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00

9.06%

净资产

2016 年 6 月 8 日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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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增资时原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股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等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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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但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

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

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若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

的,公司股票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票,不得采取公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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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且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告知公

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

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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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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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除发起人外,

公司应当在按照股东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资料之前核实其股

东身份。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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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法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定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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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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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

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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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备案、

申报等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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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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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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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交易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二)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的;

(三)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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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一)、(二)、(三)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低于前款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进行审议,且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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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

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低于前款标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

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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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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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会议所需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表决等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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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通知应注明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期限以及审议事项(包括要求在临时股东会上解决的

所有事项)和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1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股东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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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条 股东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由其法定代表

人签署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如有)。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和持股凭证。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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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

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投票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的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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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它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

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

权登记日。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应

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的附件。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1.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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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

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六)律师(如有)及计

票人、监票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

第三节 股东会提案

第六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 1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

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

股东会。

第四节 股东会决议

第七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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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但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

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上市事项等需要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

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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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五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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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

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由【主体身份】参

加计票和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主体身份】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时间】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

为关联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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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可以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二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

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

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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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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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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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十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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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八十八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

(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

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

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

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会议上阐明其观点,但

是不应当就该等事项参与投票表决。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

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十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

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

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

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九十一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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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第九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九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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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

一年。

第九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

司董事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上诉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和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

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因董事辞职或其他原因董事会出现缺额时,由该离职董事的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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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后填补该缺额。继任

董事在原董事剩余任期内行使董事职责。因董事有过错的情形除

外。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提供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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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

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须定期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

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并列入公司章程

或者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上述交

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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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交易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发生未达到股东会对于关联交易(除提

供担保外)的审议标准但符合以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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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

通知期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但是经全体董事会一致同意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

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 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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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决议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方式,每名

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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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

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

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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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以及董事会印

章,保管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

记录和文件;

(五)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六)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作

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

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七)公司股权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

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但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

露的,自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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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及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

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

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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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外

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

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

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

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

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的其它职权和总经理职权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的实际要求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

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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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

同约定。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

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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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越权对外投资,处置公司资产,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

担保的,公司可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

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适用于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

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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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

民主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

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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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

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

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生效。但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1 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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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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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并列入公司章程或

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现场会议方式,监事

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书面表决,每一名

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通过决议,须经公司过半数监事同意

方为有效。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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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

将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的要求,依法披

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

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

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

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

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

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

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

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单位是董事会,披露

责任人为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

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公

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事务管理、内容、程序等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包括与公司在册和潜

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

播媒介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日常联系和沟通,以及关于公司

已披露和可以披露信息的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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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负责人,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筹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

常事务,具体包括电话和在线回答投资者咨询、接到来访投资者、

接收媒体采访、维护与监管等部门的良好沟通关系、投资者活动

组织等。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具体规定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对象、内容、管理机构等事

项。

第九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其记账本币。公司采

用中国认可的会计方法和原则作为公司的记账方法和原则。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始,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公司的首个会计年度自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至

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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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

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公司不得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 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须负责根据中国《企

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制订公司的会计制度和程序,

报董事会一致批准。会计制度和程序须呈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及

当地财政和税务部门。

第一百七十七条 外币和人民币兑换率应采用公司实际收到

或支付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买卖的官方价格。

第一百七十八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公司可在中国境

外开立外汇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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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规定,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

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红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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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于发放红利前应该书面通知各方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七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

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子公

司或附属企业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会,获得股东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会有关的

其他信息,在股东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事宜发言。

第一百八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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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十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

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行为。

第十章 通 知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

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临时会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

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

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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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内确定公

司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

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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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

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

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名称】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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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公司章程【第二百零

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名称】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法解散并依法进

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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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

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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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名称】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

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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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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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解决争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先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章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低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

进行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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