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北邮国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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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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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31631 证券简称:北邮国安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

6 票,反对 1 票,弃权 0 票,表

决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北京北邮国安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公司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提供

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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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3

本制度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

为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人,用以担保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

的实现,该债务人或其提供的担保人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即为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五)公司之联营公司。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筹集资金用途必须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和发展战略;

(三)企业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法律纠纷。

第七条 如有虽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

其发展业务合作关系的非关联方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按照本制度履行对外

担保的审批程序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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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3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一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单位申请公司提供担

保时,应当向公司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担保申请书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地址,法定代

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

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

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

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六)对可能影响担保申请人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的任何因素予以披露或说

明。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单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

料, 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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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财

务报表)原件;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

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七)同意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八)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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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3

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

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董事会成员的 2/3 以上同

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

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审查和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

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

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

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

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

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

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

议对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十八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

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公司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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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连续两年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七)反担保不充分、不真实或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

(八)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可能

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十)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尽可能取得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反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反担保的,应当在董

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

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的决

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

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部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

合同,也不得在主债权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主债权种类、范围或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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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办部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

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 经办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司

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

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

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经办部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

办理担保登记。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

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经办部

门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

下属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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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如担保申请人因主合同变更等原因需变更担保合同条款时,对

增加担保范围、延长担保期间或者因变更而增大担保责任的,应作为新的担保项

目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担保项目到期后,如担保申请人履行还款责任,公司担保义务

解除,担保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抵(质)押登记等项目终结手续。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被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后 20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

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

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

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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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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