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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72512 证券简称:华兴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华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需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湖北华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
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华兴机
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
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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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等。
第四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
决议后方可实施。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
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
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董
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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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必须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同意。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公司最近一年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且未超过 300 万元的,董事长在闭会期间有权决定或审批;
(二)公司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10%以内且未超过 300 万元的,董事长有权决定或审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如设立了独立董事,此条款为必备,如无则不适用)
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1,000 万元或者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三章 董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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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的情形;
(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等机
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但本条第二款规定
的情形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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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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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董事离任后仍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直至该等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之日。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议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 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1/3 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1/2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 3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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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
(一)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通知、传真或电话通知、公告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二)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传真或电话通知、公告;通知时
限为 2 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
员。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
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对或弃权的意见。委托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
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
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及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
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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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和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过”、“低于”、
“少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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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现行及将来不时修订之法律、行
政 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
后者为准,公司应及时修订本规则相抵触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华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