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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36056 证券简称:麦格天宝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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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
门。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治理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治理规则》及股转系统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
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股转系统
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
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敏感信息、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简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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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规定的,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
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
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规定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
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
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需要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信
息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信息披露暂缓
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表一、二),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
,提交给董事会
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
行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予以审批,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签字确认,
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对暂缓、免披露信息事项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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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下内容: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
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秘书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事项进展,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五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
有关泄露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
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
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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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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