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72677 证券简称:天朔医疗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河北天朔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
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股东大会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股东会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行政法规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法规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辞职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辞任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半数以上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过半数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天朔医疗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天朔医疗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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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方式为整体变更设立,经河北雄
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开通会员可解锁*59649。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方式为整体变更设立,经河北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开通会员可解锁*59649。公司
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北天朔医疗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北天朔医
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ebei TianShuo Medical
Products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雄县大步村工业区。
第四条 公司住所雄县大步村工业
区;邮政编码:071800。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是公司执
行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检
查手套、手术手套;乳胶销售;自营和代
理以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
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
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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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
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
防护用品零售;橡胶制品销售;专用化学
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
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符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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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七)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
括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发行对象对标
的资产有业绩承诺,因标的资产未完成业
绩承诺,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回购
发行对象所持股份;
(八)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
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
(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
,因行使权益
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
绩未达标等)
、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
划情形的,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
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股份。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他情
形。
相关回购条款是指在已公开披露的公
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
中载明的触发回购情形的相关条款。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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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竞价或做市方式;
(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回购要约;
(三)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
回购;
(四)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竞价
或做市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向全
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方式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第
(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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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若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
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
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
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
时告知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
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
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
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 1
年和 2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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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
并将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将
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根
据股东名册确定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
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可
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
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
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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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
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
书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
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
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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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连续 180 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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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转移、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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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
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
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
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
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
人情况告知挂牌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
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
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
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
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
托人情况告知挂牌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
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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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公
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无需要向全体股东发
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
保。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通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
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通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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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条 股东名册所确认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 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以
其他形式处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
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
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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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
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和持
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第一百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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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点票。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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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四)担任因
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九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的董事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
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
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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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
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
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经本章程规定或者
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经本章程规定或者
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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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2 名、财务总监 1 名,
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
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四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
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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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应包括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聘任
程序、权力职责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
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
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
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
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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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
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
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
变动以及控股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七)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信
息。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
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
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
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控股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七)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信
息。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
排。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
保护机制。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
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
关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提供回购安排等
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
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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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
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
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出具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出具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1 个月内出具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出具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出具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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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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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
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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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
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因本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上通过。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
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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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
“以
外”
、
“低于”
、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
“低于”
“多于”
“超过”
“过”不含本
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年修订,下称“新《公司法》
”
)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及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
渡安排的通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同时根据
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
应的修改。
三、备查文件
《河北天朔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河北天朔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