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瑞德尔智能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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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致:株洲瑞德尔智能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株洲瑞德尔智能热工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德尔”)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的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截至报告期末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
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主办券商和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
府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机构”
)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
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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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或取得的材料,本所在经该公共机构确认
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
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
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
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
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等专业文件中某些
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具有的法
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
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五、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本次挂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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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正
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四、公司的设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五、公司的独立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八、公司的业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 . . . . . . . . . . . . . 57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十六、公司的税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等
. . . . . . . . . . . . . 63
十八、公司的用工及社会保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十九、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二十、本次挂牌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附件一: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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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列特定含义:
公司、瑞德尔、股份公司
指
株洲瑞德尔智能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
株洲瑞德尔热工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瑞德尔有限
指
株洲瑞德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株洲瑞德尔冶金设
备制造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嘉元启新
指
株洲市嘉元启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股
东
株洲万泽
指
株洲市万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
司股东
株洲万众
指
株洲市万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
司股东
湘潭新大
指
湘潭市新大粉末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领昕
指
湖南领昕新材料有限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挂牌
指
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
开转让并挂牌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章程必备条款》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款》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挂牌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据上下文之意,为瑞德尔有限
/瑞德尔当时有效的公
司章程
报告期
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2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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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不符均由四舍五入所致。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指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经办本次挂牌的签字律师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株洲瑞德尔智能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
让说明书》
《审计报告》
指
天健为本次挂牌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
〔
2025〕2-449 号《审计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瑞德尔智能热工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株洲市监局
指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万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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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正
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材料。
(一)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
1、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并在基础层挂牌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公
开转让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本次挂牌的相关事项。
2、2025 年 6 月 12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并在基础层挂牌的议案》
《关于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公开转让
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挂牌的授权
2025 年 6 月 12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相
关事宜的议案》
,批准公司本次挂牌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挂牌的相关事宜,授权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
关规定,制订和实施公司本次挂牌的具体方案;
2、本次股票挂牌工作需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所有材料的准备、报审、备案
及上级主管部门所有批复文件手续的办理;
3、签署与本次挂牌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4、根据本次挂牌结果,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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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宜;
5、在本次挂牌完成后,办理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事宜;
6、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本次股票挂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7、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本次股票挂牌需要办理的其他事
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本次挂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不存在股东人数穿透后累计超过
200人的情形,公司本次挂牌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及《挂牌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的条件,公司本次
挂牌尚需取得股转公司同意本次挂牌的审核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已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该等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有关事宜的范围和
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挂牌尚需获得股转公司的同意。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股改时的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材料等文
件,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检索。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公司系由瑞德尔有限以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在株洲市市监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公
司的设立过程合法合规。
(二)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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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目前持有株洲市市监局于
2025 年 3 月 6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根据公司
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的基
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株洲瑞德尔智能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1 年 09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住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仙月环路
755 号瑞德尔科技园 1 号办公楼 1-6
层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李应新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
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机械设备研发;工程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研发;金属材
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修理;工业设计
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
特种设备);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
件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企业管理咨询;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
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轨道
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真空镀膜加工;泵及真空设
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模具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高性能有
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
类租赁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太阳
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63170X
经营期限
2011 年 09 月 19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审计报告》
,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的净资产为 129,935,756.34
元,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
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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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开转让说明书》
《审计报告》
《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
证明报告》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三会会议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
司重要的制度文件,现任董监高信用报告等资料并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查询。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已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1、如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公司系由成立于 2011 年 09
月
19 日的瑞德尔有限以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2、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最新的《营业执照》及《审计报告》,公司目
前的股本总额为
3,000.00 万元,不低于 500 万元。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
时间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符合《挂牌规则》
第十条、十一条及《业务规则》
2.1 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如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和“七、公
司的股本及演变”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发起人及现有股东均具有担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资格;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
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
投资公司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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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本法律意见书“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所述,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
次增资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备
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期间进行
过股权转让,未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其他交易市场进行融资,不存在擅自公开
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挂
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
(四)项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治理机制健全
(
1)如本法律意见书“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
范运作”所述,公司已依法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
司治理架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进行规范有效运
作
。
(
2)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
制,且公司已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切
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
3)根据公司提供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报告、无犯罪
记录证明及上述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限制或禁止任职的情形。
2、合法规范经营
(
1)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公司的业务”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具备合法经营所需的相应资质、许可,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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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本法律意见书“十九、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据公司
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
在以下情形:
①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
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②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 12 个月以
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④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⑤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⑥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被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
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⑦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
3)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组织架构图、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
谈公司财务总监,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公司设有独立财务
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开展
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报告已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为本
次挂牌所编制并提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即
2025 年 2 月 28 日)晚于股份公司成
立日(即
2025 年 2 月 26 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
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合法合规经营,符合《挂牌规则》
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业务规则》第
2.1 条
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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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公司的业务”所述,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智能热工
装备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公司独立拥有与
其主营业务相匹配的业务体系、资产、人员等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
独立持续经营能力;公司
2025 年 1-2 月、2024 年度、2023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22,614,882.97 元、168,693,660.25 元、183,259,992.17 元,分别占公司同
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33%、99.29%、99.39%,公司主营业务明确。
2、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具有持续的业务运营记
录;公司
2025 年 1-2 月、2024 年度及 2023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分别为
5,332,971.52 元、20,019,156.95 元、
19,259,287.87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4.33 元,不低于 1 元/股。
3、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公司的业务”所述,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存在以下情形:
(
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
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
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
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
3)不符合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
4、根据公司持有的最新《营业执照》、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公
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公司法》规定应解散的情
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对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挂牌规则》
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及《业务
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与财信证券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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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财信证券作为主办券商为公司提供推荐股票挂牌并持续督导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财信证券已取得股转公司授予的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备
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资质。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挂牌已委托主办券商推荐并进行持续督导,符合《挂
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以及《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符合《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的各项实质条
件。
四、公司的设立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发起人协议》
,整体变更
时的审计报告、会议文件,验资报告及工商档案。
(一)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公司的设立程序
(
1)2025 年 2 月 15 日,天健出具天健湘审〔2025〕9 号《审计报告》,经
审 计 , 截 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瑞德尔有限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净资产为
110,695,471.23 元。
(
2)2025 年 2 月 15 日,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京坤评报字
[2025]0005 号《株洲瑞德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
该公司可用于出资的净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瑞德尔有限可用于出资的净资产市场价值评估值为
15,690.51 万元。
(
3)2025 年 2 月 17 日,瑞德尔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由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聘请的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将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扣除专项储备后净资产额人民币
110,695,471.23 元中的 3,000 万元折合为 3,000 万元股本,每股面值 1 元,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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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部分全部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后,原公司资产及相关债权债务由
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同意由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认购股份有
限公司的全部股份,持股比例不变。
(
4)2025 年 2 月 18 日,瑞德尔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株洲瑞德尔热工
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
《发起人协议》
”)
,就股份公司
的发起人、注册资本、股本比例、出资及股份公司的筹办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
5)2025 年 2 月 18 日,瑞德尔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会议通过
了《关于
<株洲瑞德尔热工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株洲瑞德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株洲瑞德尔热工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的议案》
《关于〈株洲瑞德尔热工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
案。
(
5)2025 年 2 月 18 日,天健出具天健验〔2025〕2-11 号《验资报告》,经
审验,截至
2025 年 2 月 18 日,瑞德尔(筹)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止瑞德尔有限经审计的扣除专项储备后净资产为 110,695,471.23
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按照
3.68985:1 的比例折合实收股本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00),资本公积人
民币
80,695,471.23 元。
(
6)2025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取得株洲市市监局核发的 9*开通会员可解锁*63170X
号《营业执照》
,瑞德尔依法设立。
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
1
嘉元启新
1,500.0000
50.0000
2
李应新
1,355.7975
45.1932
3
刘国华
90.2025
3.0068
4
株洲万泽
27.0000
0.9000
5
株洲万众
27.0000
0.9000
合计
3,000.0000
100.0000
2、发起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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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发起人共
5 名,其中包括 2 名自然人以及 3 名非自然
人股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均
具有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
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3、设立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设立符合当时有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的条件,即:发起人的数量符合法定要求;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了公司章
程;公司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设立的方式
公司系由瑞德尔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公司设立时的审计报告,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的设立程序、发起人资格、设立的条件和方式符合
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签订了《发起人协议》,约定作为发
起人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对拟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组织
形式、注册资本、股份公司的筹办、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的陈述和保证、
违约责任、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据此,本所认为,
《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三)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有关审计和验资事项
如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
式”所述,瑞德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天健对各发起人用作出资的
资产进行了审计和验资并出具了天健湘审〔
2025〕9 号《审计报告》和天健验〔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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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号《验资报告》。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和验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的创立大会
2025 年 2 月 18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全体发起人一致审
议通过了《关于〈株洲瑞德尔热工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株洲瑞德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株洲瑞德尔热工装备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于制定〈株洲瑞德尔热工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等议案。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创立大会所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五、公司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验资报告与主要资产或报告期内
生产经营有关的重要合同或决策文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
公司员工名册、劳动合同范本,并抽查了公司与员工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审阅
了《审计报告》
,实地走访了公司主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并取得了公司及
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
(一)公司业务独立
1、根据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冶金专用设备制
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
售;机械设备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研发;金属材料
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修理;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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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
;软件开发;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
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
维修;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轨道交通
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真空镀膜加工;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泵及真空
设备制造;模具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
属合金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
务为智能热工装备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
销售和研发业务体系。
2、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独立开展业务并对外签订合同,公司的业务发展
规划、计划均由股东会、具有相应权限的董事会或管理层决定,不存在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个别股东控制的情形,公司具有独立运营其业务的能力。
公司设置了相应的业务部门并配备了相应的业务人员,具备独立运营其业务的能
力;不存在将业务交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负责的情况,
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3、如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
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业务独立。
(二)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如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所述,公
司由瑞德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如本法律意见书“十、公司的主要财产”所述,公司合法独立拥有生产
经营所需的不动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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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
3、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公司对其在用的主要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及
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源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三)公司人员独立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建立了独立的人事
和薪酬管理制度,并已按照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工资单独造册、
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公司已开立独立的社会保险账户与住房公积金账户,独立
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人员独立。
(四)公司机构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依法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聘请了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建立了《股东会议
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现设置了一个研
发中心、一个制造中心、三个直属部门、一个营销中心,研发中心下设研发一部、
研发二部、研发三部、电气研发部、工艺开发部;制造中心下设烧结车间、镀膜
车间、涂层车间、机加车间、生产管理办及采购物流部;四个直属部门下设财务
部、质量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营销中心下设销售部、售后部及市场部。该等职
能部门依照规章制度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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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和办公场所,不存在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机构独立。
(五)公司财务独立
1、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
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兼职,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做出财
务决策。
2、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独立
核算,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
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干预公
司资金使用的情形。
3、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财务独立。
(六)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就其主营业务建立了完整的生产和销
售体系,具有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产、人员和机构,其业务和经营独立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公司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
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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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全套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
执照》、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查阅了公司股东填写
的调查表,并访谈了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
站进行查询。
(一)公司的发起人
如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公司系由瑞德尔有限整体变更设
立而来,公司设立后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发起人情况
如下:
1、自然人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国籍
境外永久居
留权
1
李应新
433*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
中国
无
2
刘国华
43*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
****
中国
无
2、非自然人
(
1)嘉元启新
根据嘉元启新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嘉元启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株洲市嘉元启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11MABMUHEA8Y
法定代表人
李应新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注册资本
2,4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长期
注册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天易大道
959号新马金谷A2栋302-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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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嘉元启新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嘉
元启新的股东及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是否在公司任职
1
李应新
2,159.4600
89.9775
是
2
刘国华
240.5400
10.0225
是
合计
2,400.0000
100.0000
-
(
2)株洲万众
根据株洲万众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株洲万众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株洲市万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11MABMUHWE59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应新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出资总额
27.0030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长期
主要经营场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天易大道
959号高科新马金谷A2栋
302-3室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
: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株洲万众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株
洲万众的合伙人及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类别
是否在公司任职
1
刘国华
27.0000
99.9889
有限合伙人
是
2
李应新
0.0030
0.0111
普通合伙人
是
合计
27.0030
100.0000
-
-
(
3)株洲万泽
根据株洲万泽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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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株洲万泽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株洲市万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11MABN71Y135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应新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出资总额
27.0030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长期
主要经营场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天易大道
959号高科新马金谷A2栋
3楼302-2室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株洲万泽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株
洲万泽的合伙人及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别
是否在公司任职
1
刘国华
27.0000
99.9889
有限合伙人
是
2
李应新
0.0030
0.0111
普通合伙人
是
合计
27.0030
100.0000
-
-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非自然人发起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公司的上述发起人均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3、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如前所述,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共
5名,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全部由该等
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现有股东
1、公司现有股本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有股东共
5名,公司现有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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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嘉元启新
1,500.0000
50.0000
2
李应新
1,355.7975
45.1932
3
刘国华
90.2025
3.0068
4
株洲万众
27.0000
0.9000
5
株洲万泽
27.0000
0.9000
合计
3,000.0000
100.0000
2、公司现有股东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有股东均为前述发起人。公司现
有
2名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3名非自然人股东嘉元启
新、株洲万众、株洲万泽均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境内公司
/合伙企业。
经核查,嘉元启新、株洲万众、株洲万泽用于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其股东
/合伙人的出资,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受托管理其他公司资产的
情形,也不存在将资产委托给其他方进行管理的情形,且除持有公司股份外均未
投资其他公司。因此,嘉元启新、株洲万众与株洲万泽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
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现有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公司股东的
资格,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投资的情形。
3、公司现有股东的关联关系及亲属关系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存
在的关联关系及亲属关系如下:公司直接股东李应新、刘国华还通过嘉元启新、
株洲万众、株洲万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持股比例见“六、发起人和股东(追
溯至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
2、非自然人发起人”。
除此之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亲属关系。
(三)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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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如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公司系由瑞德尔有限以经审
计的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由瑞德尔有限全体
股东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以其所持有的瑞德尔有限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账面净
资产作为对公司的出资,经天健审验并出具天健验〔
2025〕2-11 号《验资报告》。
2、公司系由瑞德尔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公司成立时,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
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
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3、公司成立时,全体发起人均以其各自在瑞德尔有限的净资产权益出资,
瑞德尔有限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业务、协议与合同等均由瑞德尔依法承继,
相关资产仅需办理更名手续,不需要另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各发起人未有新
的资产投入,不存在资产或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
据此,本所认为,各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财产或权利已经由公司合法承继并
享有,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株洲市嘉元启新企业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直接持有公司
50%的股权,系瑞德尔的控股股东。嘉元启新的具体情况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
发起人
”。
据此,本所认为,嘉元启新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李应新直接持有公司
1,355.797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1932%;通过嘉元启新间接持有公司
1,349.662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9888%,李应新为嘉元启新的实际控
制人(李应新持有嘉元启新
89.98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因此其可以控制
嘉元启新持有公司
5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通过株洲万众间接持有公司0.0030万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并担任株洲万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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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控制株洲万众持有公司
0.900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通过株洲万泽间接持有公
司
0.003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并担任株洲万泽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可以控制株洲万泽持有公司
0.900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综前所述,李
应新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2,705.466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1822%,
合计可支配的表决权比例为
96.9932%。
此外,报告期内,李应新一直为公司的执行董事
/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据此,李应新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2)报告期内,李应新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变化情况如下:
①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期间,李应新直接持有公司18.2000%的股
份;通过嘉元启新间接持有公司
71.9820%的股份,李应新为嘉元启新的实际控制
人,因此其控制嘉元启新持有公司
8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通过株洲万众间接持
有公司
0.0001%的股份、担任株洲万众执行事务合伙人而实际控制公司0.9000%
的股份;通过株洲万泽间接持有公司
0.0001%的股份、担任株洲万众执行事务合
伙人而实际控制公司
0.9000%的股份。即李应新合计持有公司90.1822%的股份,
实际可支配公司
100%的股份表决权比例。
②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嘉元启新将所持合计注册资本
809.7975万元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李应新、将所持合计注册资本90.2025万元的公
司股权转让给刘国华。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报告期末,李应新直接持有公司
1,355.797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1932%;通过嘉元启新间接持有公司1,349.662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888%,李应新为嘉元启新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其控制嘉元启新持有公司50%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通过株洲万众间接持有公司
0.003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001%),并担任株洲万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李应新通过株洲万众
实际可支配的公司股权比例为
0.9000%;通过株洲万泽间接持有公司0.0030万股
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并担任株洲万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
李应新通过株洲万泽实际可支配的公司股权比例为
0.9000%。即李应新直接和间
接合计持有公司
2,705.466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1822%;合计可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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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的表决权比例为
96.9932%。
据此,本所认为,李应新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更。
(五)公司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非自然人股东的章程
/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核
查,公司的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后的股东人数情况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
/类型
具体情况
1
直接自然人股东
李应新、刘国华
2
嘉元启新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穿透后股东为李应新、
刘国华
2名自然人
3
株洲万众
有限合伙企业,穿透后合伙人为李应新、刘国华
2名自然人
4
株洲万泽
有限合伙企业,穿透后合伙人为李应新、刘国华
2名自然人
合计
2名
如上表所述,公司现有股东穿透后的股东总人数未超过
200人。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一)瑞德尔有限的设立及股权变动
1、*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有限成立
2011 年9 月 15 日,陈万达、成凯、冯伟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决定陈万达、
冯伟、成凯共同出资设立株洲瑞德尔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其中陈万达以货币形式出资
108 万元、冯伟以货币形式出资 18 万元、成凯以货币
形式出资
74 万元。
2011 年 9 月 15 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湘株)名私字[2011]第 1769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同意预先核准公司的名称为“株洲瑞德尔冶金设
备制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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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011 年 9 月 16 日,湖南广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湘广所验字[2011]380
号”的《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11 年9 月 16 日,瑞德尔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
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20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1 年 9 月 19 日,瑞德尔有限取得株洲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陈万达
108.00
108.00
54.00
2
成凯
74.00
74.00
37.00
3
冯伟
18.00
18.00
9.00
合计
200.00
2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瑞德尔有限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本章
“(三)公司股权代持及还原”。
2、*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
*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成凯将其在公司中
的股权计注册资本
74万元转让给李应新,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公司注册资
本由
200万元增加至600万元,其中陈万达认缴216万元,冯伟认缴36万元,李应
新认缴
148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成凯与李应新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成凯将其持有的
公司
74万元股权以7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应新。本次股权转让实际为股权代持还
原,具体情况详见本章“(三)公司股权代持及还原”。
*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股
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陈万达
324.00
324.00
54.00
2
李应新
222.00
222.00
37.00
3
冯伟
54.00
54.00
9.00
合计
600.00
6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瑞德尔有限本次增资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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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三)公司股权代持及还原”。
3、*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有限第二次增资
*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册资本由600
万元增加至
6,000万元,其中李应新认缴新增注册资本4,860万元,新增股东刘国
华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540万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有限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股权结构变更
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李应新
5,082.00
222.00
84.70
2
陈万达
324.00
324.00
5.40
3
刘国华
540.00
0.00
9.00
4
冯伟
54.00
54.00
0.90
合计
6,000.00
600.00
100.00
4、*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有限第一次减资
2017 年 9 月 22 日,瑞德尔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册资本由 6,000
万元减少至
5,500 万元,其中陈万达减少出资 324 万元,冯伟减少出资 54 万元,
李应新减少
122 万元。2017 年 9 月 23 日,公司就本次减资予以登报公告。本次
陈万达、冯伟减资实际为股权代持还原:陈万达、冯伟减资退出,公司退还陈万
达、冯伟投资款,陈万达、冯伟分别将投资款退还给李应新、刘国华,李应新、
刘国华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用于公司出资,具体情况详见本章之“(三)公司股
权代持及还原”。
*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有限完成本次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开通会员可解锁*,
完成本次减资相关的投资款退还及出资后,瑞德尔有限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李应新
4,960.00
546.00
90.18
2
刘国华
540.00
54.00
9.82
合计
5,500.00
600.00
100.00
5、*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有限第二次减资及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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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
司名称由“株洲瑞德尔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株洲瑞德尔智能装备有
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由
5,500万元减少至3,000万元,其中李应新减少出资
2,254.546万元,刘国华减少出资245.454万元。*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就本次减资
事项予以登报公告。
*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有限完成本次减资及更名的工商变更登记,股权结
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李应新
2705.454
546.00
90.18
2
刘国华
294.546
54.00
9.82
合计
3,000.00
600.00
100.00
6、*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李应新将所持
合计注册资本
2,159.454万元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嘉元启新;刘国华将所持合计注册
资本
240.546万元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嘉元启新,刘国华将所持合计注册资本27万
元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株洲万众,刘国华将所持合计注册资本
27万元的公司股权转
让给株洲万泽。
*开通会员可解锁*,上述各方均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
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数(万)
转让价款(万)
李应新
嘉元启新
2,159.454(实缴0元)
0.000
刘国华
嘉元启新
240.546(实缴0元)
0.000
刘国华
株洲万众
27.000(实缴27万元)
27.000
刘国华
株洲万泽
27.000(实缴27万元)
27.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股权结构
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嘉元启新
2,400.00
80.00
2
李应新
546.00
18.20
3
株洲万众
27.00
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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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4
株洲万泽
27.00
0.90
合计
3,000.00
1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出具了天健
湘验〔
2022〕3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瑞德尔有限
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00.00元,瑞德尔有限的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00.00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00%。
7、*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23 年 3 月 20 日,瑞德尔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嘉元启新
将所持合计注册资本
809.7975 万元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李应新;嘉元启新将所
持合计注册资本
90.2025 万元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刘国华。2023 年 3 月 20 日,
上述各方均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上述股权转让(所转让股权均已实
缴)的转让价格为
0 元。本次股权转让即嘉元启新将所持公司计注册资本 900
万元的股权按嘉元启新的股权比例(李应新持股
89.9775%,刘国华持股
10.0225%)分别转让给李应新与刘国华,实质即该二人对该部分股权持股方
式的变化、由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因此转让对价为
0 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股权结构
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嘉元启新
1,500.0000
1,500.0000
50.0000%
2
李应新
1,355.7975
1,355.7975
45.1932%
3
刘国华
90.2025
90.2025
3.0068%
4
株洲万众
27.0000
27.0000
0.9000%
5
株洲万泽
27.0000
27.0000
0.9000%
合计
3,000.0000
3,000.0000
100.0000
(二)瑞德尔的设立
1、*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有限整体变更为瑞德尔
瑞德尔有限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正文“四、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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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名称变更
*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公司名称由“株
洲瑞德尔热工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株洲瑞德尔智能热工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瑞德尔完成本次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
(三)公司股权代持及还原
根据公司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历史上曾经存在股权代
持安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已全部解除,
具体情况如下:
1、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及具体情形
实际出资人李应新、刘国华
2011 年从原单位湘潭市新大粉末冶金设备制造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新大”)离职后准备创立同行业公司经营,因本次创
业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个人声誉,隔离创业失败的风险,李应新分别
委托了朋友陈万达与亲属成凯代为持有公司股权,刘国华委托亲属冯伟代为持有
公司股权。
2011 年 9 月,瑞德尔有限设立时,股权代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显名股东及出资情况
实际出资人及出资情况
姓名
出资额(万元)
姓名
出资额(万元)
1
陈万达
108.00
李应新
182.00
2
成凯
74.00
3
冯伟
18.00
刘国华
18.00
合计
200.00
-
200.00
2、股权代持的演变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委托持股期间,随着
公司历史沿革的变动,股权代持所涉出资对应关系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历史沿革变动事项
序号
显名股东及出资情况
实际出资人及出资情况
姓名
出资额(万元)
姓名
出资额(万元)
2014 年 8 月,第一
次增资
1
陈万达
324.00
李应新
324.00
2
冯伟
54.00
刘国华
54.00
合计
378.00
-
3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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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股权代持的解除
(
1)2014 年 8 月,瑞德尔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成凯与李应新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成凯将其持有的公司 74 万元股权以 74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李应新,本次股权转让的过程为: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向成凯
转账
74 万元(附言:股权转让),李应新于 2014 年 11 月 12 日向公司转账 74
万元(附言:投资款)。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银行流水,成凯已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将公司退回的 74 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李应新。本次股权转让实际为股
权代持还原,成凯将所持瑞德尔有限的全部股权还原给实际出资人李应新。
(
2)2017 年 11 月,瑞德尔有限第一次减资。公司注册资本由 6,000 万元减
少至
5,500 万元,其中陈万达减少出资 324 万元,冯伟减少出资 54 万元,李应
新减少
122 万元。经核查。根据支付凭证及相关银行流水核查并经访谈确认,本
次陈万达、冯伟减资实际为股权代持解除:陈万达、冯伟减资退出,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转账退还冯伟 54 万元投资款、于 2017 年 12 月转账退还陈万达 324 万元
投资款。陈万达将公司退还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李应新,冯伟将公司退还的投资
款全部退还给刘国华;李应新、刘国华收到上述款项后用于公司出资。本次减资
完成后,公司历史上存在的代持情形已全部解除。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本所律师对上述所涉全部显名股东和实际出
资人的访谈,公司历史上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及解除均为该等股权代持委托方
及受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历史上存在的
股权代持关系均已解除,解除行为真实、有效,上述相关各方均不存在争议、纠
纷或潜在纠纷。
(四)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公司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公司股东不存在受其他方委托持
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委托其他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
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及其前身瑞德尔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
结构合法有效;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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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和潜在风险;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
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公司历史上存在
的股权代持均已解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东不存在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其他形式的股份代持的情形。
八、公司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营业执照、业务资质文件、公司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审
阅了《审计报告》
、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取得了《湖南省公共信用合
法合规证明报告》
,访谈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地走访了公司主
要生产经营场所。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根据公司的最新《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一般项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机械设备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
备修理;金属制品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
品修理;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
含特种设备);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销售;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
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真空镀膜加
工;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模具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高性能
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
居民日常生活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
主营业务为智能热工装备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
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均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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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其登记的经营范围相符,公司的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拥有的业务资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所从事的经营业务不属于需要
取得特许经营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进出口业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持有的进出口相关的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序
号
资质名称
编号
持有人
备案
/发证机关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表
04736742
瑞德尔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
关(株洲市天元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
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302360003
瑞德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株洲海关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具有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所需的业务资质。
(三)公司在境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境外销售外,公司未在中国境外设
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公司的业务 (二)公司拥有的业务资质”所述,公
司已就开展境外销售业务根据中国法律要求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同时还获得了
CE认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株洲海关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编号:〔
2025〕5号)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海关进出口、对外贸易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违
法违规行为。
(四)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其变更
1、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自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2、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35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公司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热工装备研发、
制造、销售及服务,自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主营业务未
发生变化。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5年1-2月、2024年度、2023年度的主营业务收
入分别为
22,614,882.97元、168,693,660.25元、183,259,992.17元,分别占公司同
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33%、99.29%、99.39%。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公司经营的持续性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审计报告》以及报告期内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有关资料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
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情形及法律障碍。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
重大不利情形及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填写的调查表
/出具的说明,审阅了《审计报告》、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审阅了《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有
关关联交易的制度。此外,本所律师还审阅了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有关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文件。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包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36
括: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四)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述,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嘉元启新,实际控制人为李应新。
2、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刘国华,其持股情况具体为:刘国华直接持有公司
3.0068%股
份,通过嘉元启新间接持有公司
5.0113%股份,通过株洲万众间接持有公司
0.8999%股份,通过株洲万泽间接持有公司0.8999%股份,合计持有瑞德尔
9.8179%的股份。
3、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李应新
董事长、总经理
2
赵毅
董事、副总经理
3
汪明月
董事
4
李慧中
董事
5
银锐明
董事
6
刘国华
监事会主席
7
沈俊华
监事
8
金星宇
职工代表监事
9
李柏贤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公司的关联方,包括
其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37
5、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公司以外,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嘉元启新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应新持股
89.9775%,并担任执行董事
2
株洲万众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应新持有
0.0111%的合伙份额,并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
3
株洲万泽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应新持有
0.0111%的合伙份额,并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
4
湖南荣尚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应新配偶的哥哥陈成持股
95%,并担任
执行董事、经理
5
湘潭杨田锄禾劳务有限
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应新配偶的哥哥陈成持股
100%,并担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6
湘潭县易俗河镇运通货
物服务部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刘国华妹妹的配偶冯伟经营的个体
工商户
7
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
公司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李柏贤的哥哥李柏坚担任执行
董事
8
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李柏贤的哥哥李柏坚担任董事
长
6、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湖南领昕新材料有限公
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应新的妹妹李萍曾经持股
100%并担任
执行董事兼经理,已于
2025 年 5 月退出
上述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该等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在上述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任后
12个月
内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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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包括:
1、采购商品/服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5年1-2月
2024年
2023年
湖南荣尚工程
有限公司
维保、安装修理费等
-
586,789.00
581,009.18
株洲市水务投
资集团有限公
司
自来水(政府定价、
日常公共服务)
15,920.33
84,013.66
99,056.33
2、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接受关联方保证的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保证
人
债务
人
债权人
保证
金额
债务期间
保证期间
1
李应
新、
陈娜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株洲
栗雨支行
550.00
2022.01.04-
2023.01.04
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
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
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
止
2
李应
新、
陈娜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株洲
栗雨支行
1,100.00
2022.12.14-
2023.12.14
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
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
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
止
3
李应
新、
陈娜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株洲
市分行
1,100.00
2024.01.04-
2025.01.04
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
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
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
止
4
李应
新
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株洲分行
4,000.00
2024.04.26-
2027.04.25
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三年
5
嘉元
启新
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株洲
1,200.00
2024.08.22-
2027.09.21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
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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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董家塅支行
6
李应
新、
陈娜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株洲分行
3,000.00
2023.01.10-
2024.01.09
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
至《授信协议》项下每
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
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
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
垫款日另加三年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2024 年
2023 年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599,172.71
3,143,472.57
1,204,333.62
4、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元
关联方
类
型
2025 年 1-2 月
2024 年
2023 年
期末余
额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嘉元启新 拆
入
-
1,192,250.00 1,192,250.00 4,214,090.00 4,214,090.00 4,752,400.00
株洲万泽
-
213,160.00 213,160.00 205,960.00
205,96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报告期内发生的上述资金拆借均参照同期贷款利
率水平计算利息,且均已结清。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
1)应收关联方款项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 年 2 月 28 日账
面余额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账
面余额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账面余额
预付款项
湖南荣尚工程
有限公司
-
-
546,236.72
其他应收款
刘国华
-
10,729.33
25,034.97
沈俊华
14,000.00
15,000.00
21,000.00
嘉元启新
-
24,000.00
-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40
(
2)应付关联方款项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 年 2 月 28 日账
面余额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账
面余额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账面余额
应付账款
湖南荣尚工程
有限公司
4,222.00
4,222.00
-
合同负债
湖南领昕新材
料有限公司
7,879,646.02
4,424,778.76
-
其他应付款
嘉元启新
-
1,192,250.00
4,214,090.00
株洲万泽
-
213,160.00
205,960.00
其他流动负
债
湖南领昕新材
料有限公司
1,024,353.98
575,221.24
-
6、其他关联交易
(
1)报告期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基于境外终端客户
-客户4需要,出于降低成本以及分散政治
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目的,公司先向湖南领昕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南领昕”)销售涂层设备(含控制系统),然后由湖南领昕收取合理报酬后,
直接向境外客户
-客户4出售。此外,出于合并报关便利性角度考虑,公司先与湖
南领昕签订涂层设备辅助设备采购协议,以
145.05万元的价格向其采购涂层装备
所需辅助设备。此后,公司将生产的涂层设备以及向湖南领昕采购的辅助设备组
装后以
1,56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湖南领昕,并由湖南领昕转售给境外客户-客户
4。因报告期内未发货,故未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湖南领昕客户中,无客户
4的竞争对手,通过湖南领昕出售设备,
可满足客户
4的保密需求;同时,公司不直接向客户4出售设备,也分散了国际政
治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具备必要性。
上述交易价格均参考市场价格制定,具备公允性。
(
2)代收代付关联方款项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中南大学和湖南领昕共同承担湖南省财政
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度第四批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研发项目-研发
第三代半导体用
SiC涂层SiC陶瓷基制品研制,合作研发SiC重结晶高温炉。该项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41
目补助资金
100万元,约定分批支付公司40万元,中南大学40万元,湖南领昕20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作为牵头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向关联方湖南领昕转付
10
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7 月 1 日、2025 年 7 月 17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
认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 月-2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确认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定价依据和定价
方式符合市场规律,遵循了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没有
明显偏离市场独立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价格,该等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各股
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公司已就关联
交易履行了相应确认程序,不存在对公司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建立了关联
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关于补充确认公司
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
年
1月-2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关
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等制度,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按关联交易相关制
度履行了必要的确认程序。
(五)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在申报文件中披露的情形外,本人/本企
业及本人
/本企业所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42
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
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绝
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
其他资产,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
行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本企业承
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进行了承诺,上述承诺真实、自愿,
具有法律效力。
(六)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嘉元启新未投资控制其他企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应新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相似的业务,不
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已就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43
未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自营、与他人共同经
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从事与公司
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投资、收购、
兼并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企业,或在该等企业任职、为其提供服务。
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如果将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的产品或业务与公司的业务或活动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单位承诺将采取以
下措施解决:(
1)停止生产或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和业务;(2)
以转让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司经营;(
3)向无关联关系
的第三方转让该业务。
4、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
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
/本企业将及时、足额赔偿公司及其他股东因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5、本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期间内持续
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上述承诺真实、
自愿,具有法律效力。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对外投资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无子公
司、分公司。
(二)不动产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查档等资料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情况如下: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44
序
号
权
利
人
权证编号
坐落
对应土地使用权
建筑物
他项
权利
面积
(㎡)
性质
用途
1
瑞
德
尔
湘(
2025)株
洲市不动产权
第
0012046 号
天元区天易大道
959 号高科新马金
谷
A2 栋等 4 套
面积:
43,974.74 ㎡
取得方式:出让
性质:国有建设用地
规划用途:工业
使 用 权 期 限 :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2,947.34
市场
化商
品房
工业
无
2
瑞
德
尔
湘(
2025)株
洲市不动产权
第
0012047 号
天元区仙月环路
755 号瑞德尔科技
园
1 号办公楼等 6
套
面积:
18,655.57m2
取得方式:出让
性质:国有建设用地
规划用途:工业
使 用 权 期 限 :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4,458.22
自建
房
办公
无
3
瑞
德
尔
湘(
2025)株
洲市不动产权
第
0012273 号
天元区仙月环路
755 号瑞德尔科技
园水泵房
42.64
自建
房
工业
无
4
瑞
德
尔
湘(
2025)株
洲市不动产权
第
0012274 号
天元区仙月环路
755 号瑞德尔科技
园门卫
32.35
自建
房
工业
无
5
瑞
德
尔
湘(
2025)株
洲市不动产权
第
0012276 号
天元区仙月环路
755 号瑞德尔科技
园回收利用仓库
42.64
自建
房
工业
无
6
瑞
德
尔
湘(
2025)株
洲市不动产权
第
0012277 号
天元区仙月环路
755 号瑞德尔科技
园连廊
132.72
自建
房
工业
无
7
瑞
德
尔
湘(
2025)株
洲市不动产权
第
0019614 号
天元区仙月环路
755 号瑞德尔科技
园
3 号厂房等 2 套
5,232.34
自建
房
工业
无
8
瑞
德
尔
湘(
2025)株
洲市不动产权
第
0019663 号
天元区仙月环路
755 号瑞德尔科技
园
2 号厂房等 2 套
5,389.18
自建
房
工业
无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不动产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上述不动产不存在被抵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房屋租赁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45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目
前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序
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租金
地址
面积
租赁期限
1
湖南高科园创园
区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
瑞德尔
1237 元/
月
株洲市天元区新
马金谷园区公寓
A313、A514
36 ㎡/间
2024.09.11-
2025.09.10
2
湖南高科园创园
区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
瑞德尔
800 元/月
株洲市天元区新
马金谷园区公寓
A319
36 ㎡/间
2025.07.01-
2026.06.30
3
湖南高科园创园
区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
瑞德尔
731 元/月
株洲市天元区新
马金谷园区公寓
A518
36 ㎡/间
2025.07.21-
2026.07.20
4
湖南高科园创园
区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
瑞德尔
601 元/月
株洲市天元区新
马金谷园区公寓
A603
36 ㎡/间
2024.12.01-
2025.11.30
5
湖南高科园创园
区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
瑞德尔
1237 元/
月
株洲市天元区新
马金谷园区公寓
A605、A1022
36 ㎡/间
2025.01.01-
2025.12.31
6
湖南高科园创园
区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
瑞德尔
716 元/月
株洲市天元区新
马金谷园区公寓
A703
36 ㎡/间
2025.01.13-
2026.01.12
7
湖南高科园创园
区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
瑞德尔
788 元/月
株洲市天元区新
马金谷园区公寓
A1004、B407
36 ㎡/间
2025.01.01-
2025.12.31
8
湖南高科园创园
区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
瑞德尔
380 元/月
株洲市天元区新
马金谷园区公寓
B810
36 ㎡/间
2024.12.01-
2025.11.30
9
湖南高科园创园
区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
瑞德尔
716 元/月
株洲市天元区新
马金谷园区公寓
A718
36 ㎡/间
2025.04.05-
2026.04.04
10
湖南高科园创园
区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
瑞德尔
716 元/月
株洲市天元区新
马金谷园区公寓
A725
36 ㎡/间
2025.02.10-
2026.02.09
11
湖南高科园创园
区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
瑞德尔
380 元/月
株洲市天元区新
马金谷园区公寓
B409
36 ㎡/间
2025.04.01-
2026.03.31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4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上述租赁房屋均未办理租赁备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
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
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时,公司相关租赁合同未约定以办理房屋租赁
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公司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
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此外,公司租赁房屋均系用于员工宿舍,不属于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用房,具
有较强的替代性。因此,公司未就上述租赁房屋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不影响公司占
有、使用租赁房屋,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生产经营。
(四)商标权
1、境内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
国商标网进行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境内注册商标
6项,具
体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商标
注册号
国际
分类
专用期限
取得方式
权利
限制
1
瑞德尔
78037607
11
2024.10.14-
2034.10.13
原始取得
无
2
瑞德尔
12958943
7
2025.01.21-
2035.01.20
原始取得
无
3
瑞德尔
12958941
7
2025.01.21-
2035.01.20
原始取得
无
4
瑞德尔
70613706
7
2023.10.14-
2033.10.13
原始取得
无
5
瑞德尔
59547151
7
2022.03.14-
2032.03.13
原始取得
无
6
瑞德尔
38603031
7
2020.03.07-
2030.03.06
原始取得
无
2、境外商标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47
根据公司持有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商 标 查 询 官 网 (
https://branddb.wipo.int/branddb/en/ ) 及 日 本 专 利 局 官 网
(
http://www.jpo.go.jp/)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
境外注册商标
3项,具体如下:
序
号
权利人
商标
注册号
国际
分类
有效期
注册国
家
取得方
式
权利
限制
1
瑞德尔
6233643
7
至
2030.03.06
日本
原始取
得
无
2
瑞德尔
1518197
7
至
2029.12.03
马德里
体系
原始取
得
无
3
瑞德尔
018064630
7
至
2029.05.15
欧盟
原始取
得
无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商标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该等商标权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专利权
1、境内专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进行的检索,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共拥有
82项境内专利,其中包括21项发明专利、51项实用
新型专利和
10项外观设计专利,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2、境外专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官网
(
https://www.ipaustralia.gov.au/)及日本专利局官网(
http://www.jpo.go.jp/)进行的
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
5项境外专利,其中包括4项实用新型、
1项发明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48
序
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有效期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申请
国家
1
瑞德尔
VACUUM
SINTERING
FURNACE
实用
新型
2021107132
2021.08.25-
2029.08.25
原始
取得
无
澳大
利亚
2
瑞德尔
POWDER
METALLUR
GY
SINTERING
FURNACE
实用
新型
2021107138
2021.08.25-
2029.08.25
原始
取得
无
澳大
利亚
3
瑞德尔
VACUUM
DEGREASIN
G AND
SINTERING
FURNACE
实用
新型
2021107139
2021.08.25-
2029.08.25
原始
取得
无
澳大
利亚
4
瑞德尔
HIGH-TEMP
ERATURE
AIR
PRESSURE
SINTERING
FURNACE
实用
新型
2021106099
2021.08.20-
2029.08.20
原始
取得
无
澳大
利亚
5
瑞德尔、
湖南领昕
新材料有
限公司
焼結温度の制
御方法及び装
置
发明
专利
特許第
7689263 号
2021.09.29-
2041.09.29
原始
取得
无
日本
经核查,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公司专利的情形,亦不存
在公司获授权使用第三方专利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该等专利权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软件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网站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
25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49
序号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瑞德尔
烧结炉控制系统
V1.0
2018SR279364
2018.04.25
原始
取得
无
2
瑞德尔
碳化硅陶瓷烧结炉控制
系统
V1.0
2020SR0960148
2020.08.20
原始
取得
无
3
瑞德尔
10MPa 烧结炉控制系统
V1.0
2020SR0960169
2020.08.20
原始
取得
无
4
瑞德尔
1MPa 烧结炉控制系统
V1.0
2020SR0960183
2020.08.20
原始
取得
无
5
瑞德尔
锆金石烧结炉控制系统
V1.0
2020SR0960315
2020.08.20
原始
取得
无
6
瑞德尔
6MPa 烧结炉控制系统
V1.0
2020SR0962070
2020.08.21
原始
取得
无
7
瑞德尔
10Mpa 烧结炉控制系统
V2.0
2021SR1284032
2021.08.30
原始
取得
无
8
瑞德尔
碳化硅陶瓷烧结炉控制
系统
V2.0
2021SR1284321
2021.08.30
原始
取得
无
9
瑞德尔
瑞德尔烧结炉自动化控
制系统
V1.0
2021SR1284322
2021.08.30
原始
取得
无
10
瑞德尔
瑞德尔应用软件开发后
台管理系统
V1.0
2021SR1284323
2021.08.30
原始
取得
无
11
瑞德尔
瑞德尔基础软件开发流
程管控系统
V1.0
2021SR1284324
2021.08.30
原始
取得
无
12
瑞德尔
1MPa 烧结炉控制系统
V2.0
2021SR1284778
2021.08.30
原始
取得
无
13
瑞德尔
烧结装备远端数字化控
制系统
V1.0
2021SR1668701
2021.11.09
原始
取得
无
14
瑞德尔
烧结装备云平台
V1.0
2021SR1671559
2021.11.09
原始
取得
无
15
瑞德尔
烧结炉压力控制系统
V1.0
2022SR0338609
2022.03.11
继受
取得
无
16
瑞德尔
烧结过程智控系统
V1.0
2022SR0338610
2022.03.11
继受
取得
无
17
瑞德尔
烧结温度智控系统
V1.0
2022SR0338876
2022.03.11
继受
取得
无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50
序号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8
瑞德尔
烧结产品检测系统
V1.0
2022SR0338877
2022.03.11
继受
取得
无
19
瑞德尔
烧结物料控制系统
V1.0
2022SR0338878
2022.03.11
继受
取得
无
20
瑞德尔
烧结产品编码系统
V1.0
2022SR0339714
2022.03.14
继受
取得
无
21
瑞德尔
烧结气氛调节系统
V1.0
2022SR0339716
2022.03.14
继受
取得
无
22
瑞德尔
瑞德尔
CVD 涂层炉控
制系统
V1.0
2023SR0207459
2023.02.08
原始
取得
无
23
瑞德尔
瑞德尔工艺控制桌面应
用软件
V1.0
2023SR1014602
2023.09.05
原始
取得
无
24
瑞德尔
瑞德尔许可证后台应用
软件
V1.0
2024SR0105977
2024.01.16
原始
取得
无
25
瑞德尔
烧结炉智能维护平台
V1.0
2024SR1118104
2024.08.05
原始
取得
无
根据公司提供的著作权转让协议,上表中序号
15-21的软件著作权系公司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无偿受让自实际控制人李应新。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软件著作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该等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
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作品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信
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
6项作品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权利人
作品名称
登记号
作品
类型
登记日期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瑞德尔
RUIDEER
国作登字
-2021-F-00222982
美术
2021.09.26
原始
取得
无
2
瑞德尔
瑞德尔
logo
国作登字
美术
2021.11.23
原始
无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51
序
号
权利人
作品名称
登记号
作品
类型
登记日期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2021-F-00270240
取得
3
瑞德尔
压力烧结炉
国作登字
-2023-F-00300603
美术
2023.12.14
原始
取得
无
4
瑞德尔
真空烧结炉
国作登字
-2024-F-00095991
美术
2024.04.09
原始
取得
无
5
瑞德尔
化学气相沉
积炉
国作登字
-2024-F-00095993
美术
2024.04.09
原始
取得
无
6
瑞德尔
瑞德尔三链
融合质量锚
国作登字
-2024-F-00208529
美术
2024.07.18
原始
取得
无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作品著作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该等作品著作权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
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域名
根据公司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已取得
2项域名,具体如下:
序
号
权利人
域名
注册日
到期日
备案
/许可证号
1
瑞德尔
zzrde.com
2012.02.28
2029.02.28
湘
ICP 备 2022000688 号-1
2
瑞德尔
rde-sfcp.com
2021.11.12
2025.11.12
湘
ICP 备 2022000688 号-2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域名。
(九)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截至
2025
年
2月28日,前述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5,101,387.29元。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主要
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公司的主要财产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52
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公司经
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银行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
同等文件及《审计报告》,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一)公司的重大合同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的“重大合同”是指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或正在或将
要履行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协议。
1、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正在或将要履行的借款合同及
保证合同。
2、重大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已履行完毕、正在履行或将要
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产品
金额(万元)
签署日期
履行情况
1
VINA CNS CO., LTD
烧结炉
USD 294.28
2023.03.23
履行完毕
2
客户
3
烧结炉
1,590.00
2022.05.09
履行完毕
3
湖南领昕新材料有限公
司
烧结炉
1,272.00
2024.02.20
正在履行
4
江苏青昀碳基创新材料
有限公司
烧结炉
1,050.00
2023.08.10
履行完毕
5
客户
1
烧结炉
1,080.30
2023.11.28
履行完毕
6
客户
3
烧结炉
980.00
2022.05.04
履行完毕
7
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
公司
烧结炉
912.00
2021.09.10
履行完毕
8
客户
2
烧结炉
870.00
2023.11.01
履行完毕
9
客户
2
烧结炉
820.00
2024.09.18
正在履行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53
10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
具股份有限公司
烧结炉
750.00
2023.02.08
履行完毕
11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
具股份有限公司
烧结炉
750.00
2024.06.26
履行完毕
12
株洲欧科亿切削工具有
限公司
烧结炉
680.00
2023.02.08
履行完毕
13
浙江德威硬质合金制造
有限公司
烧结炉
676.00
2024.03.29
履行完毕
14
客户
4
烧结炉
654.08
2023.03.22
履行完毕
15
客户
3
烧结炉
610.00
2023.05.23
履行完毕
16
客户
3
烧结炉
610.00
2023.05.23
履行完毕
17
浙江中财电子材料有限
公司
烧结炉
528.00
2023.09.10
履行完毕
3、重大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已履行完毕、正在履行或将
要履行的金额在
1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标的
金额(万元)
签署日期
履行情况
1
上名恒丰(吉林)精密工
具有限公司
刀具
1,000.00
2024.06.18
履行完毕
2
西格里特种石墨(上海)
有限公司
保温筒
425.00
2022.05.05
履行完毕
3
葫芦岛锦西化机金属结
构制造厂
炉壳
420.00
2024.04.08
正在履行
4
葫芦岛锦西化机金属结
构制造厂
炉壳
294.00
2022.05.06
履行完毕
5
抚顺荣盛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
炉壳
272.71
2022.02.23
履行完毕
6
葫芦岛锦西化机金属结
构制造厂
炉壳
265.00
2024.04.12
正在履行
7
西格里特种石墨(上海)
有限公司
保温筒
205.00
2024.04.15
正在履行
8
长沙东云工业科技有限
公司
球阀
197.41
2024.01.27
正在履行
9
葫芦岛锦西化机金属结
炉壳
190.00
2024.07.22
正在履行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54
构制造厂
10
长沙东云工业科技有限
公司
阀件
181.00
2025.02.06
正在履行
11
葫芦岛锦西化机金属结
构制造厂
炉壳
155.40
2025.01.16
正在履行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上述重大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上述重大合同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
及部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
安全或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所述情况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确认,截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
余额为
596,072.51元,其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的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项目
款项性质
金额(元)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比例(
%)
株洲兴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押金保证金
90,000.00
15.10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湖南
分公司
押金保证金
50,000.00
8.39
吕亚洲
员工借款
49,000.00
8.22
彭治金
员工借款
45,000.00
7.55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40,000.00
6.71
合计
274,000.00
45.97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55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确认,截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其他应付款账面
余额为
850,808.59元,其他应付款金额前五名的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项目
款项性质
金额(元)
占其他应付款总额的
比例(
%)
周宸纬
押金保证金
500,000.00
58.77
株洲科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150,000.00
17.63
王海峰
押金保证金
50,000.00
5.88
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
应付暂收款
36,750.00
4.32
株洲高科园创酒店有限公司
应付暂收款
32,448.00
3.81
合计
769,198.00
90.41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上述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过程中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审阅了《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
司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文件或管理层会议决议。
(一)公司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公司报告期内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合并、分立、
增资、减资的行为。
2、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出售或收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
剥离、出售或收购的行为。
(二)公司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
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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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增加注册资本、
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出售或收购行为。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
划。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制定和修改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股东会决议,并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审阅了《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
定〈株洲瑞德尔热工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26
日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
1)*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因公司名称变更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在株洲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
2)*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株洲瑞德
尔智能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适用,章程中针
对已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有关规定自公司于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起执行,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修订均已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内容包括了总则,经营范围,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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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股东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
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和附
则等章节,《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为本次挂牌之需要,公司董事会依照《章程必备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章程》,并经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自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中针对已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有关规定自公
司于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起执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内容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图、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会议文件,审阅了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
1、根据公司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及《公司章程》,公司依法设立了股东会、董
事会及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建立了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总经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
工作制度等制度。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及董事会秘书履职情形,上述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设置了一个研发中心、一个制造中心、三个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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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属部门、一个营销中心,研发中心下设研发一部、研发二部、研发三部、电气研
发部、工艺开发部;制造中心下设烧结车间、镀膜车间、涂层车间、机加车间、
生产管理办及采购物流部;四个直属部门下设财务部、质量管理部、综合管理部;
营销中心下设销售部、售后部及市场部。公司建立了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和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及业务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明确、
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依法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制定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前述
议事规则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
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述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表决票、会议纪要及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公司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本所认为,
公司报告期内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真
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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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
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章程,查验了公司报告期内选举董事、监事以及聘请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查验了公司现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证监会网
站的监管信息,获得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
(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根据公司现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均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由股东会选举产
生,职工代表监事
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均由董事会聘任。
2、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包括李应新(董事长)、赵毅、汪明月、银锐明、
李慧中。
3、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包括刘国华(监事会主席)、沈俊华,以及金星宇
(职工代表监事)。
4、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李应新,副总经理赵毅,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李柏贤。
5、根据公司提供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个人信用
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限制或
禁止任职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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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变化情况如下:
1、董事变化情况
时间
变更前董事
变更后董事
聘选程序
2025.2.18
李应新(执行董事)
李应新、汪明月、赵毅、
银锐明、李慧中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东会
2、监事变化情况
时间
变更前监事
变更后监事
聘选程序
2025.2.18
刘国华
刘国华、沈俊华、金星宇
(职工代表监事)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东会、职工代表大会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时间
变更前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后高级管理人员
聘选程序
2025.2.18
李应新(总经理)、刘国
华(副总经理)
李应新(董事长、总经理)、赵
毅(副总经理)
、李柏贤(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一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有限公司阶段,刘国华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同时兼任监
事职务,该瑕疵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运转,未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且
在股份公司设立后,上述瑕疵已整改完毕,刘国华目前在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职
务,未同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前述瑕疵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变动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对公司经营管理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六、公司的税务
本所律师审阅了《审计报告》,查验了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
证等税务资料,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关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的政策文件、
批文及收款凭证,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一)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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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
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
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
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13%、6%
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20%后余值的 1.2%
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1.2%;1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
1、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1〕
100号)规定,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对其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
2)企业所得税
①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批准颁发的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2023-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
率执行。
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44号),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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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开通会员可解锁*1
日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
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在税前摊销。
2、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财政补贴相关依据和入账
凭证,公司报告期内获得的单笔
3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2024 年度
序
号
主
体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依据或确认文件
补助金额
(元)
1
公
司
研发奖补
关于
2023 年湖南省研发财政奖补拟兑现企业
名单的公示
350,100.00
2
公
司
2024 年制造业单
项冠军企业奖励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
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1,000,000.00
3
公
司
国家绿色制造工
厂奖励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
达
2024 年第一批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
专项资金(重大议定事项、奖励类项目和验收
类项目)的通知(湘财企〔
2024〕34 号)
500,000.00
4
公
司
2024 年度第四批
创新型省份建设
第一笔专项资金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24 年度第四批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的
通知
310,000.00
5
公
司
2024 年中央中小
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小巨人)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4 年中央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专精特新方向)的通知 (湘
财企指〔
2024〕51 号)
2,200,000.00
2023 年度
序
号
主
体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依据或确认文件
补助金额
(元)
1
公
司
研发奖补
关于
2023 年湖南省研发财政奖补拟兑现企业
名单的公示
434,100.00
2
公
司
202271-2022123
1 软件退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
718,247.54
3
公
司
2023 年高地建设
专项验收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
下达
2023 年第四批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
设专项资金(奖励类项目和补助类项目)的通
600,000.00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63
知(湘财企指〔
2023〕56 号)
4
公
司
青年英才科技创
新类资金
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任务书
300,000.0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公司依法纳税
1、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务
主管部门施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2、根据*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自
*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依法纳税,暂未发现税收方面的违法
行为,也未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我局行政处罚。”
*开通会员可解锁*,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
明报告》:“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期间,公司在纳税领域不存在违法违
规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等
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文件、公司的环保相关许可、体系
认证证书、《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并就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
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一)公司的环境保护
1、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未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经核查《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热工装备研发、制造、销
售及服务,主要产品包括压力烧结炉、真空烧结炉、化学气相沉积炉等。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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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经核查比对公司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公司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
C35)”之“冶金专用设备制造(C3516)。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
2013〕150号),公司所处行
业不属于该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公布的重污染行业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
2021年版)》,公司的产品未被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经核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株洲市
2023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株洲
市
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株洲市
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2023
年
1月1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实施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更
名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公司报告期内未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
单位名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2、公司环保相关许可及认证情况
(
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经 核 查 , 公 司 于
2020 年 6 月 9 日 首 次 取 得 登 记 编 号 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63170X001Y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仙月环路755号。公
司目前持有登记编号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63170X001Y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有效期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
元区仙月环路
755号。
(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经核查,公司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编号为4120字第[高新]202124号的城镇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地址为天元区仙月环路
755号,有效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19
日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因公司名称变更,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编号为4120
字第
[高新]202124号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效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
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公司现持有编号为
17421E21562R1M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
围为粉末冶金烧结炉、热处理炉、化学气相沉积炉(
CVD)制造,CVD\PVD涂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65
层加工所涉及的环境管理活动,认证标准为
GB/T 24001-2016 / ISO14001:2015,
初次获证日期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证书有效期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3、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共有两个建设项目,其环评批
复、验收情况具体如下:
(
1)株洲瑞德尔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高温、高压、高均匀性粉末冶金烧
结炉生产线建设项目
*开通会员可解锁*,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株天环评表
[2018]59号审批意见,同意该建设项目。*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自主验收,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完成了公示。
(
2)株洲瑞德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涂层加工、石墨制品加工建设项目
*开通会员可解锁*,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下发株环天环评表[2022]13号审批意见,
同意该建设项目。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并在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完成了公示。
4、公司的排污达标情况
经核查,公司对污染物排放开展自行监测,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定期对公司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噪声等污染物进行排污检测并出具报告,公司污
染物处理均达标,不存在违反相关环保规定的情形。公司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均已妥善保存。
5、危险废物处置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服务合同等资料,报告期内,公司已委
托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签订主
体
合同名称
合作期限
危险废物
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编号
有效期
瑞德尔
危险废物收集处
理服务合同
2022.12.01-2
025.11.30
株洲湘态
环保有限
株环(危临)字第
(
002)号
2022.04.07-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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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公司
株环(危)字第
(
002)号
2023.03.27-
2026.03.26
株环(危临)字第
(
002)号
2023.11.20-
2024.11.19
株环(危)字第
(
002)号
2024.11.13-
2027.11.12
6、环境保护合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表,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司的环保主
管部门官网进行检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开通会员可解锁*,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
明报告》:“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期间,公司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存
在违法违规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公
司现有建设项目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环评及验收手续,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
违反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的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情况如下:公司现持有编号为
17421Q22606R1M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认证范围为粉末冶金烧结炉、热处理炉、化学气相沉积炉 (
CVD)制
造,
CVD/PVD涂层加工,认证标准为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证书有
效期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2、*开通会员可解锁*,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
规证明报告》:“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期间,公司在市场监管领域不存
在违法违规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
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67
(三)公司的安全生产
1、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生
产相关管理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资料并访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设立了制造中心,制造中心下设生产管理办负责生产管理,具体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生产计划、协调生产异常、管理车间安全、制定仓库安全
预案等,公司前述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已得到有效执行。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持有的安全生产相关
的认证证书情况如下:公司现持有编号为
17421S21520R1M 的《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粉末冶金烧结炉、热处理炉、化学气相沉积炉
(
CVD)制造,CVD\PVD 涂层加工所涉及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认证标准
为
GB/T 45001-2020/ISO45001:2018,证书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26 日。
3、消防安全
经核查,公司现有主要生产经营用房已完成消防验收,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公司
名称
消防验收备案号
验收工程
备案日期
1
瑞德尔
株高建消验备凭字
[2020]第06号
高温、高压、高均匀性粉末冶金烧结
炉生产项目
2020.12.16
2
瑞德尔
株高建消验备凭字
[2021]第16号
高温、高压、高均匀性粉末冶金烧结
炉生产项目
1#办公楼及连廊
2021.12.21
此外,公司名下位于高科新马金谷的厂房非公司自建,系公司从株洲高科发
展有限公司购买所得,该房屋的消防验收已由株洲高科发展有限公司办理。
4、2025 年 6 月 5 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
合规证明报告》:“
2022 年 6 月 4 日至 2025 年 6 月 4 日期间,公司在消防安全、
应急管理领域不存在违法违规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公司的用工及社会保障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68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员工花名册、抽查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查阅了
报告期内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查阅了公司及其员工出具的书面
说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查阅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湖南省公
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一)公司劳动用工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等资料,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共有员工
181 人,不存在退休返聘员工,不存在劳务派遣。
经核查,公司实行用工劳动合同制,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025 年 6 月 5 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
规证明报告》:“
2022 年 6 月 4 日至 2025 年 6 月 4 日期间,公司在劳动保障领
域不存在违法违规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社会保障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公司报告期内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凭
证,公司报告期期末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项目
截止日
2025.02.28
员工总人数
181 人
养老保险
缴纳人数
170 人
未缴纳人数
11 人
缴纳占比
93.92%
工伤保险
缴纳人数
175 人
未缴纳人数
6 人
缴纳占比
96.69%
失业保险
缴纳人数
170 人
未缴纳人数
11 人
缴纳占比
93.92%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69
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
缴纳人数
171 人
未缴纳人数
10 人
缴纳占比
94.48%
住房公积金
缴纳人数
173 人
未缴纳人数
8 人
缴纳占比
95.58%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及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访谈,报告期期末,公司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要原因如下:
(
1)新员工入职之月的下月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2)5名员工
系征地员工,由当地社区缴纳社保;(
3)部分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为其购买公积
金。
*开通会员可解锁*,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
明报告》:“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期间,公司在劳动保障领域及住房公
积金领域不存在违法违规信息。”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应新出具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若发生主管部门
认定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并要求公司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或者出现其他导致公司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的情形,或者由此发生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滞纳金或被员工要求承担
经济补偿、赔偿,或使公司产生其他任何费用或支出的,则本人无条件地全额承
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罚款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
何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指定披露的媒体上
就未履行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未缴人数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比例较低,公司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70
情形,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对相关潜在风险作出补偿承诺,因此,上述事项不
构成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障碍。
(三)公司劳务外包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劳务外包的用工形式,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外包厂商名称
外包内容
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1
长沙能新餐饮有限公司
员工食堂
否
2
湖南聚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食堂
否
3
株洲市湘锦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食堂
否
4
株洲泽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保安服务
否
5
天元区义泉机械加工部
产品外表面处理
否
6
湖南万巧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穿卸刀片
否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将食堂、保安服务及生产环节中技术含量较低且可替
代性较强的非关键工序,按照行业惯例进行劳务外包的情形,具有合理性,且
外包金额占比低,对公司营业成本无重大影响,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的劳务外
包公司为独立经营的实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九、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审阅了《审计报告》,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出具的声明承诺,查阅了公司的信用报告及报告期内的诉讼案
件资料,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信用中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官方网站进行检索,
并取得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
及公司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一)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71
1、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可能对本次挂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
公司部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
内未因违法违规而受到主管单位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的尚
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调查
表及访谈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访谈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尚未完结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本次挂牌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72
本所律师参与了《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讨论,审阅了《公开转让说明书》,
并认真审阅了《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
《公开转让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
所律师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在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条件,本次挂牌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
准与授权;本次挂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挂牌尚待获得全国股转公司审
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壹份交公司报股转公司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壹份交
公司留存,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均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73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瑞德尔智能热工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74
附件一: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权
序
号
专利权
人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瑞德尔
一种烧结炉的保温
筒卡槽装置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19.12.31
原始
取得
无
2
瑞德尔
烧结炉的炉门防滑
装置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0.01.17
原始
取得
无
3
瑞德尔
一种烧结炉炉门控
制装置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9.12.31
原始
取得
无
4
瑞德尔
一种连续式集成一
体化烧结炉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19.05.06
原始
取得
无
5
瑞德尔
一种应用干式螺杆
泵的真空炉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19.05.07
原始
取得
无
6
瑞德尔
一种粉末成型装置
及其成型方法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6.07.30
继受
取得
无
7
瑞德尔
一种冶金冷却风干
机构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6.09.07
继受
取得
无
8
瑞德尔
一种烧结炉脱蜡结
构及烧结炉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0.12.14
原始
取得
无
9
瑞德尔
一种防堵蜡的排蜡
结构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2.08.04
原始
取得
无
10
瑞德尔
一种可解决产品反
渗碳的下蜡管装置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2.08.04
原始
取得
无
11
瑞德尔
一种用于烧结炉的
脱蜡装置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2.04.02
原始
取得
无
12
瑞德尔
一种烧结炉脱蜡装
置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1.07.29
原始
取得
无
13
瑞德尔
烧结炉脱蜡装置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7.06.07
原始
取得
无
14
瑞德尔
真空烧结炉的寿命
预测方法、装置及计
算机设备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1.10.08
原始
取得
无
15
瑞德尔
一种快速冷却烧结
炉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1.07.12
原始
取得
无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75
序
号
专利权
人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6
瑞德尔
一种
CVD 法制备石
墨烯用基底金属薄
片加热装置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1.02.24
继受
取得
无
17
瑞德尔
一种方形保温筒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0.12.14
原始
取得
无
18
瑞德尔
一种烧结炉的门控
装置及烧结炉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0.12.01
原始
取得
无
19
瑞德尔
一种压力炉发热体
及压力炉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0.11.11
原始
取得
无
20
瑞德尔
一种反应烧结碳化
硅烧结炉快冷装置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4.11.25
原始
取得
无
21
瑞德尔
用于采集烧结设备
的边缘网关生成方
法及相关装置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2.10.27
原始
取得
无
22
瑞德尔
一种石墨箱料板插
槽结构及一种烧结
炉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6.04.25
原始
取得
无
23
瑞德尔
一种推料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6.04.25
原始
取得
无
24
瑞德尔
一种加热炉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6.04.25
原始
取得
无
25
瑞德尔
一种加热炉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6.04.25
原始
取得
无
26
瑞德尔
一种加热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6.04.25
原始
取得
无
27
瑞德尔
一种真空烧结炉冷
却系统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6.04.25
原始
取得
无
28
瑞德尔
一种炉膛导流结构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6.04.25
原始
取得
无
29
瑞德尔
滚轮滚针送料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19.05.06
原始
取得
无
30
瑞德尔
一种新型磁流体轴
冷却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1.06.04
继受
取得
无
31
瑞德尔
一种新型气缸位置
实用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1.06.04
继受
无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76
序
号
专利权
人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调节装置
新型
取得
32
瑞德尔
一种新型烧结炉炉
门发热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1.06.04
继受
取得
无
33
瑞德尔
一种便于烧结炉组
装的发热杆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1.06.04
继受
取得
无
34
瑞德尔
一种应用于烧结炉
的多功能过滤器装
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1.06.10
继受
取得
无
35
瑞德尔
一种有效提高烧结
炉冷却速率的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1.06.10
继受
取得
无
36
瑞德尔
一种真空烧结炉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1.07.16
原始
取得
无
37
瑞德尔
一种高温气压烧结
炉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1.07.16
原始
取得
无
38
瑞德尔
一种真空脱脂烧结
炉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1.07.19
原始
取得
无
39
瑞德尔
一种用于烧结炉筒
状产品的送料车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1.09.10
原始
取得
无
40
瑞德尔
一种高灵敏度节能
模温机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1.09.10
原始
取得
无
41
瑞德尔
一种用于烧结炉送
料的
AGV 小车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1.09.10
原始
取得
无
42
瑞德尔
一种烧结炉炉门发
热体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1.09.10
原始
取得
无
43
瑞德尔
一种适用于筒状产
品的烧结炉用加热
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1.09.10
原始
取得
无
44
瑞德尔
一种适用于管状产
品的烧结炉用加热
设备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1.09.10
原始
取得
无
45
瑞德
尔、湖
南工业
大学
一种蜡气回收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2.03.31
原始
取得
无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77
序
号
专利权
人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46
瑞德
尔、湖
南工业
大学
一种烧结炉脱蜡管
拆卸工装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2.03.31
原始
取得
无
47
瑞德尔
一种烧结炉抽真空
管道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2.04.02
原始
取得
无
48
瑞德尔
一种新型发热体结
构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2.04.02
原始
取得
无
49
瑞德尔
一种烧结炉气动调
节阀保护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2.04.13
原始
取得
无
50
瑞德尔
一种新型防溢水的
水循环降温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2.08.04
原始
取得
无
51
瑞德尔
一种烧结炉的电极
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2.09.27
原始
取得
无
52
瑞德尔
一种立式烧结炉发
热体的绝缘支撑结
构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2.11.14
原始
取得
无
53
瑞德
尔、湖
南工业
大学
一种新型主阀芯密
封结构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3.03.14
原始
取得
无
54
瑞德尔
一种用于烧结炉的
内胆门连接结构及
内胆门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3.03.16
原始
取得
无
55
瑞德尔
一种冷热水交换系
统及模温机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3.04.10
原始
取得
无
56
瑞德尔
一种烧结炉的保温
门与内胆门开合结
构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3.05.12
原始
取得
无
57
瑞德尔
一种化学气相沉积
炉用尾气处理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3.07.31
原始
取得
无
58
瑞德尔
一种化学气相沉积
炉用尾气过滤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3.08.04
原始
取得
无
59
瑞德尔
一种新型压力烧结
炉用炉门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3.08.15
原始
取得
无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78
序
号
专利权
人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60
瑞德尔
一级脱蜡系统用过
滤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3.08.28
原始
取得
无
61
瑞德尔
一种用于化学气相
沉积炉的补料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3.08.31
原始
取得
无
62
瑞德尔
一种烧结炉脱蜡系
统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3.11.13
原始
取得
无
63
瑞德尔
一种压力烧结炉用
气动同轴阀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3.11.28
原始
取得
无
64
瑞德尔
旋转升降机构及化
学气相沉积炉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3.11.29
原始
取得
无
65
瑞德尔
一种模温机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3.11.29
原始
取得
无
66
瑞德尔
一种用于压力炉的
伸缩热电偶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4.02.19
原始
取得
无
67
瑞德尔
一种烧结炉过滤装
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4.02.21
原始
取得
无
68
瑞德尔
一种用于烧结炉的
脱蜡装置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4.02.27
原始
取得
无
69
瑞德尔
一种用于氮化硅烧
结炉的汇流柜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4.03.28
原始
取得
无
70
瑞德尔
补偿设计的承压短
管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4.04.02
原始
取得
无
71
瑞德尔
一种烧结炉铜电极
安装结构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4.03.26
原始
取得
无
72
瑞德尔
一种用于烧结炉散
热的新型水路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4.04.25
原始
取得
无
73
瑞德尔
烧结炉
外观
设计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6.04.28
原始
取得
无
74
瑞德尔
智控烧结炉
(
RDE-5518)
外观
设计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1.06.02
继受
取得
无
75
瑞德尔
真空脱脂烧结一体
炉
外观
设计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1.08.02
原始
取得
无
76
瑞德尔
多边形烧结炉
外观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1.09.09
原始
无
./tmp/46ee7cdc-b1c9-4d9a-b6e5-260277a7f056-html.html
79
序
号
专利权
人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设计
取得
77
瑞德尔
压力烧结炉
外观
设计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1.12.06
原始
取得
无
78
瑞德尔
立式烧结炉
外观
设计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2.08.04
原始
取得
无
79
瑞德尔
化学气相沉积炉控
制柜
外观
设计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3.03.02
原始
取得
无
80
瑞德尔
化学气相沉积炉
外观
设计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3.03.31
原始
取得
无
81
瑞德尔
真空热处理炉
外观
设计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3.09.09
原始
取得
无
82
瑞德尔
烧结炉
外观
设计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4.04.25
原始
取得
无
上表中第
30-35号专利的申请权、第74号专利权系公司2021年无偿受让自实
际控制人李应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