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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37345 证券简称:汉唐智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
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和加深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及《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坚持集中管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强化服务意
识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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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避免过度、失实宣传或推介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一) 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地信息披露;
(二) 合规性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三) 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四)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 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和良性互
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三)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注
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
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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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投资者关系顾问;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
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
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
说明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要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尽可能以便捷有效的方式,
便于投资者参与。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如有)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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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 现场参观;
(十二) 路演。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国家有权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
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 制度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 会议筹备: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三) 信息披露及沟通联络:按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
重大事件的披露,如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投
资者交流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或网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 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
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及时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并针对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问题,结合定期报告或特
定事件,准备相关的数据与文字资料,为制定信息交流策略提供依据和参考;
(五) 股东名册管理:定期查询股东名册,掌握股权变动、股份质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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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锁定等情况,并及时披露重大股份变更。定期查询并更新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信息,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规履行备案和公告手续;
(六) 公共关系管理: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维护与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的报道,客
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
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七) 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重大重组、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处罚、关键人
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
的处理方案,稳定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八) 档案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全与保管;
(九)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并及时更新,不得在网站上向投资者发布媒体及分析师的分析报告,避免影响
投资者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有必要时举行分
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活动应尽量以公开方式进行,可采取网上
直播的方式,并事先以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
待投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第十六条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
待。接待来访者前,首先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记,并有权要求
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签署承诺书。
第十七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
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
、演示文稿(如有)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
等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如有)
、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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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等资料(如有)及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由公司
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公司任何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提纲,拟报道的
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
网络、博客、微博等非正式渠道上登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前须提前向公司进行
报备,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除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外,不得
以任何渠道提前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
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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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
不成的,可向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
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