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百盈高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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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04
发布于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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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71847 证券简称:百盈高新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
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
需经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
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百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31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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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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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十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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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四)项的
规定)
;
(6)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人士;
(7)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董事。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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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上,应当
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
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且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范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三)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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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
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
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定
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
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明确、具体。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
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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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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