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
871398 证券简称:力引科技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
下简称《证券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
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
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公告编号:2025-033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宿迁力引实业有限公司
依法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宿迁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宿迁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23492P。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 书和本 章程规 定的其 他人
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后,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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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
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公司因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 董事出 席的董 事会会 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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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公司股份转让应当遵循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规
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公司被
收购时,收购人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
全面要约收购。全面要约的触发条件
是指收购方持有公司 30%股份且拟继
续增持,全面要约收购的具体制度安
排及未尽事宜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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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
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
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
事会不按 照本条 第一款 的规定 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 身 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 求 予以提
第二十九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
阅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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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 后按照 股东的 要求予 以提
供。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
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
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
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
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
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
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
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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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 公 司和公司 其他股东 的 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
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如
果存在股东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红利,以偿还被
其占用或转移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控股股东发生上述情况时,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可申请司法
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控股
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占用或者转移
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司
可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安全的
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
司董事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解除聘职,对于负有直接
责任的董事、监事,应当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罢免。公司还有权视其情况对直
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求非
法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
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
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
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
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
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如
果存在股东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红利,以偿还被
其占用或转移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控股股东发生上述情况时,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可申请司法
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控股
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占用或者转移
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司
可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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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另行
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专项制度》等。
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安全的
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
司董事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解除聘职,对于负有直接
责任的董事、监事,应当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罢免。公司还有权视其情况对直
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另行
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专项制度》等。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
依法召集。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
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章
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会。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
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
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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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临
时提案后 两日内 发出股 东会补 充通
知,向股东披露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
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
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五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
能够表明 其身份 的有效 证件或 者证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非自然人
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
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
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
出示本人身份证、非自然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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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 或 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 场 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 破坏社 会主义 市场经 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 人民法 院列为 失信被 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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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
职,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 事 会 由 五 名 董 事 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〇一条 董 事 会 由 五 名 董事 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应当确定重大交易、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但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有特别
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
特别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 事 会 会 议 通 知 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 头 会 议 通 知 至 少 应 包 括 上 述 第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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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
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董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 召开董 事会临 时会议 的说
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
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董事会会议议
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
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 事 会 决 议 表 决 方
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传真表
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
会议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
进行表决,但应当在事后签署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 章 程 第 九 十 一 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监事 发生本 章程第 九十 三 条第
一、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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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 大 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 持 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
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十)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或股东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十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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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10 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
议可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
式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
于会议召开日前三日发出;每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
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
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监事
会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 司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前 6 个月结束后 60 日以内编制公
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 120 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 日起四 个月内 披露年 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上 述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全国股转公
司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保
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二)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并
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将
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以现金、股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
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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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分配;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实施现金
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该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
(四)分配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
报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采取股票方
式或现金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须
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
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
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
资计划或 重大现 金支出 事项的 情况
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是否进
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报
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
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
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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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
经董事会 审议通 过后提 交股东 会审
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 司 聘 用 会 计 师 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 司 通 知 以 专 人 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 10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达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 起第五 个工作 日为送 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书面传真送达的,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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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真输出的完成发送报告上所载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电子邮件送达的,
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
达日期;公司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公告
形式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 司 有 第 一 百 七 十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 大 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 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 司 有 第 一 百 八 十
条条第(一)、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
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依照
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条第(一)、
(二)
、
(四)、
(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 五日内 组成清 算组进 行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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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 算 组 应 当 自 成 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有关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当地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
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 算 组 在 清 理 公 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 应 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 给 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 事 会 依 照 股 东 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章程修改事项属
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沟 通
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
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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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合法的方式。
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
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
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
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
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
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
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
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
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
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
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二百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在全面
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公司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和组织
第二百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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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 投 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和 日常事
务。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公司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当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百〇六条 本 章 程 附 件 包 括 股 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六条 本 章 程 附 件 包 括股 东
会制度、董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
本章程经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批
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公司章程全文:
“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全文:
“股东会”
公司章程全文:
“半数以上”
公司章程全文:“过半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法》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