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泰得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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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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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72223 证券简称:泰得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拟修订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中国·江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

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

易的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

理规则》

)等有关监管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需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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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

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

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关联关系具体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

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

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等);

(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 代理;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八) 提供担保;

(九) 签署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签署许可协议;

(十二)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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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放弃权利;

(十五)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第三方;

(十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

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 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

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

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

披露。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

关联关系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

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

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

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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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类型。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预计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在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

情况。实际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

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 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制度第十五条,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

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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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

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 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

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事前批

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议与关联方的交易,或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

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包括:

(一) 按本办法规定回避表决;

(二)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三)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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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

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6.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关联股东是指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

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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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需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 若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 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 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 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 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 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 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 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不得执

行。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后,还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的规定,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负责保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

《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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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

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

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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