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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9
证券代码:832567 证券简称:伟志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伟志股份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伟志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确保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中全面、认真履
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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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记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
、
《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
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
沟通、汇报,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
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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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
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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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符合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8、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重大事项未披露的;
9、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l、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l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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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
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采取多种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六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董事会办公室应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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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伟志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