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鸿科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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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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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7

证券代码:873804 证券简称:华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货币资

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资金运用程序,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制度及《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

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规定了公司对货币资金管理的责任、现金和银行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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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等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

第五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

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按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现金,为了确保资

金的安全性,须对外支付的款项在

2000 元(含)以上的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对于支付给个人超过

2000 元(含)的,则通过网上银行划入个人的账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

入银行。对于库存现金的规定如下:月末库存现金不超过

30000 元。

第十条

公司的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

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结账时必须将

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月终时与总账核对,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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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现金盘点采取每日盘点和每月盘点两种方式。每日盘点的时间为

每日下班之前,每月盘点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之前。如遇节假日或有

特殊事项导致在规定的盘点日无法盘点的,经领导批准后调整盘点日。

第十三条

每月盘点结束后,应根据盘点结果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并由盘

点人员和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

或其他现金收入等都必须交回财务部,不得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

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的清查采用账目核对法。主要清查公司在开户银行及其

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公司的账面余额是否

相符。银行存款采用每月末核对一次的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对于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的对账单、存款种类和货

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对于已经开出的银行账户应全部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软

件,对于已经不使用的银行账户采取并账或销户的政策。

第十七条

对于所有已开通的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以便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

变动状况。在每月末由出纳人员取回当月的银行对账单,并在网上银行打印出每

个账户每月末的余额,采用银行对账单、网上银行余额以及会计软件中的银行账

户余额三项数据核对相符的方法。

第十八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实施账户集中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根

据实际业务需要,并得到严格控制,以确保账户设置的合理性。公司新开设任何

银行账户(本、外币)需经总经理审批,不准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出借、

出租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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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

时处理。

第二十条

网银密钥在发放前由金融机构对每张操作员证书进行权限设置,

在首次登陆使用时,应进行密码重置。

密钥保管及使用安全明确到具体使用人,

不得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在岗操作时将密钥插入计算机,离岗时必须将密钥拔出;

密钥丢失应立即电话通知银行挂失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能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

公司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票据是指公司尚未签发生效的各开户银行的支票、贷记凭证、

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以及公司收到的各类有效的支票、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各类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由出纳在保

险柜中保管,避免无关人员接触。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财务部严禁签发不填收款单位和金额的支票,借

用空白支票必须经财务总监批准,由出纳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登记支票

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并在空白支票上进行最高限额,由经办人签名后

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三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有关手续核销。公司不

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二十五条

票据的签发:

1. 各部门业务经办人持贴有原始发票且审批手续完整的报账凭证或现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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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审批表、请款单,经财务总监审批后,交会计人员开具相应票据。

2. 开具支票的须填明开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支票金额、用途并签章;开

具其他票据的还需提供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等事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还需

提供与收款人发生经济事项的相关购销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

3. 财务部在签发票据或委托银行签发票据时,均应要求票据申请人办理签

收手续。

4. 各类票据的有效期限和使用区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票据使用

规定。

第二十六条

票据填制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

迹清晰,防止涂改。票据领用人须在票据登记簿或票据存根上登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不准无理拒付,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

的票据,不准套现,不准在无真实用途的情况下将票据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

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认真审查,检查票据填制的要素是否齐

全、日期是否准确、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签章是否清晰。

第二十九条

商业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

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出纳应在其提示付款期内及时委托银行收款。

第三十条

财务部应设应收票据备查账,按票面上的要素逐笔登记,应收票

据到期结清和背书转让后,应在备查账内逐笔注销。

第三十一条

对于票据的盘点包括剩余空白支票的盘点、收到的应付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在盘点后应形成盘点表,由盘点人、监盘人以及

财务总监签字或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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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

印章。

第三十三条

按公司有关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

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资金支付流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 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

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

关证明。

2.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和相应的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于

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审批。

3. 支付复核。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

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

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

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 办理支付。公司财务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

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六章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于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

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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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

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 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

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 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

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 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

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行

补充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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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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