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飞新达: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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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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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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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832872 证券简称:飞新达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将章程中“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将章程中“召开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召开股东会会议”
将章程中“股东大会召开”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会议召开”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
、
《全国中小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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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
挂牌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发
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依法在
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东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698370。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独立的公司法人,
依法以其全部公司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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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总 股 份
30000000 股……
序
号
发 起 人 姓
名
认购股
份
(股)
所 占 股
份比例
出资方
式
1
侯立新
1800
万
60%
净资产
折股
2
戴爱媛
750 万 25%
净资产
折股
3
东 莞 市 飞
必 达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合伙)
450 万 15%
净资产
折股
合计
3000
万
100%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总 股 份
30000000 股……
序
号
发 起
人 姓
名
认购股
份
(股)
所
占
股
份
比
例
出资时间
出
资
方
式
1
侯 立
新
1800
万
60%
2015.03.02
净
资
产
折
股
2
戴 爱
媛
750 万 25%
2015.03.02
净
资
产
折
股
3
东 莞
市 飞
必 达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450 万 15%
2015.03.02
净
资
产
折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因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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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条第一
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
让给公司职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
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
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上述人员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
至公告日日终;(二)公司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
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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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四十九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提
前通知全体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
四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提前
通知全体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
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且不计入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所持每
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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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
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0%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除此以外其他事项由股
东会以一般决议通过……(七)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必须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除此以外其他事项由
股东会以一般决议通过……(七)申请
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八)
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九)表
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十)法律、行
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能 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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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未逾二年;……(五)个人所负
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八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了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以及贯彻落实《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治
理需求,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修订。
三、备查文件
《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
潜在客户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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