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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8951 证券简称:超然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深圳超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超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和《深圳超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
,并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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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
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
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
公司应当更正或补充。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
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
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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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
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
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
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
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
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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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出具
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易
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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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重大事件的标
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
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
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
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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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
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决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
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一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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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
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系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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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治理相关规则。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发生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
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可以按
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
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四十条 挂牌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
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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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
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
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四十五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
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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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
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
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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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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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五十五条
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
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
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
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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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现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
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
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
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
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
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三)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
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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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
使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
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六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不
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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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批
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 对于非需要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临时报告事项,董事
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
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
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
第七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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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
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审核。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全国股转公司的质询或公开问询后,应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起草临时报告
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
司回复。
第七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
会登记备案。
第三节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
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
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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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节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知情人登记、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其财务报告;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应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进行内幕知情人
登记。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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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
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
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在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漏或对外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人员接
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
内容,应由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八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
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的所有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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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地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职务或岗位,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第八十四条 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并及时交公司董事会备
案。董事会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以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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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公司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披露前,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内幕交易;
(二)不得以公司网站、公众号、第三方媒体等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
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是履行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三)应当慎重对待涉及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
司相关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供或传播虚假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八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后果的严重性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
警告、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公司外部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公司视情节轻重依据合同约
定终止合作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可提请中国证监会
等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并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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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六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接
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九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
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
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四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分类保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披露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
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节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
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分
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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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与本部门(本公
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
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
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
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
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在最
迟 2 个工作日前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公司章程》
、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九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九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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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 信息
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
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
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
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
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
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内
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以全国股转
公司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文
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未按要求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
充的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无法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拒不履行本制度规定
的信息报备义务;
(十)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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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
转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信
息。
(二)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
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
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
、
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
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
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
1.为挂牌公司持股超过 50%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
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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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超过 50%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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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
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
相关解决措施。
(十一)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
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
(十三)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
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段、持
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
无保留意见)
。
(十五)以上: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〇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〇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超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