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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836885 证券简称:恒达时讯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恒达时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
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维护股
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
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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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衍生产品投资;
(六)其他对外投资。
上述投资涉及公司主营业务范围的为主营业务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为非
主营业务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房地产、委托经营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期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
基金等证券投资。
(二)长期投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且持有期超过一年的投资,
包括采取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合资、租赁、资产置换等方式,以货币、技
术、产品、商誉或其他资产等,投资组建控股、参股企业或与有关企业合营、联
营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服从战略。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调整结构、
拉动产业升级;
(三)科学民主。长期投资必须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策和相关报
告报批的程序,以确保正确的投资方向。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四)效益优先。投资应当合理配置资源,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风险防范。投资主体应将投资前的风险识别、评估与实施过程的有效
控制紧密结合,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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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总经理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策。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应严格按照如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
履行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手续:
(一)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应提交公司总经理
审批决策。
(二)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
使;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三)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议和批准:
1、主营业务投资: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10%的对外投资事项;如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30%的对外投资事项则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2、非主营业务投资:单笔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如
单笔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则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此外,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且该期间最高余额(即成交额)
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和批准重大交易的
标准,则亦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如该期间最高余额(即成交额)达到《公司
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标准,亦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1、主营业务投资: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的对外投资;
2、非主营业务投资:单笔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未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且该期间最高余额(即成交额)达到《公
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和批准重大交易的标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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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如该期间最高余额(即成交额)达到《公司章程》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标准,亦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对外投资事项同时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等情形的,除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外,还需要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等相关规定,反之亦同。
第九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八条规定;前述股权交易
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第八条规定。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八条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对外投资,除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第八条规定履行股
东会审议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
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
论证、筹备,对子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负责资金的筹措,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银行开户等工作。投资后,
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
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
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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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参股公司,应对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参与或影响参股公司的运营决策。
公司对外投资子公司,由公司派出人员担任子公司的董事、法定代表人,并
派出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控股公司,确保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第十五条 上述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公司
相关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
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等有关人员,
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等形式,获取更多的
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处置对外投资:
(一)根据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经营期满且股东会决定不再延期的;
(二)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和发展战略;
(三)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五年亏损,扭亏无望且没有市场前景;
(四)所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五)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终止的情形;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处置方案应经公司决策后执行,投资处置的审批程序与投资
决策程序相同。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行政规定和相关文件
要求履行报批手续,有关部门在操作过程中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
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监事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应董事、监事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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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予
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应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对外投资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
通或营私舞弊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公司
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免除相关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
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
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会
或董事会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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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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