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新环精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变更
发布时间:
2026-01-29
发布于
--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2026-021

证券代码:873580 证券简称:新环精密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新环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1 月 28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适用回避表决情形。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新环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

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山西新环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为获取未来

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向各合资、合营、合作、联营、股份制及其他企业、单位投资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公告编号:2026-021

一年)的投资,包含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出资的企业或经营项目;

2、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对外投资的分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

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五)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在同等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在选择投资项目时,

要先公司内,后公司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办事。

第七条 必须进行可行性调研和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一)股东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公告编号:2026-021

东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上述内容外未达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

审议批准。公司发生“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金额,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

公告编号:2026-021

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长、董事

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

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

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项目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

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及

控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

等投资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

资效益评估、资金筹措、出资手续办理等,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

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

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

完整;并须严格按照《公司法》

《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

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

见及建议,重点关注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

投资风险等。

公告编号:2026-021

第十八条

投资相关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

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

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

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

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九条

董事长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

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二十条

通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慎审查,认为可行的,提交股东会或董

事会审议。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必须提交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公

司审查批准。

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名称、投资目的、被投资企业的基本

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规模、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工商税务登

记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附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提出、受资企业基本情况(同上)投资形

式和形态、投资量、资金来源、投资效果、效益测算、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前景及

产品和经营范围的市场需求状况、对投资的监督管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投资事项,董事会审批后应

当报股东会批准,否则不能实施。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

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应当

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凡经公司批准同意的对外投资项目,均应按《公司法》和国家

对各类合资合营、合作等形式的联营企业的有关规定,与被投资企业签定具有法

律效力的协议、合同和制订章程,未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不得擅自事先签定对外

投资协议、合同和制订章程。

公告编号:2026-021

第六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

务记录,进行详尽的财务核算,按照每个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薄,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收益应及时入帐,不得转移或截留。

第二十七条 涉及有价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

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

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

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财实的一致性。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

监督、检查、评价。公司财务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

作各方情况、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项目在投资建

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

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 被投资企业破产、解散或经营终止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的协议、章程规定,参与清算,并在清理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投

资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

(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公告编号:2026-021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

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和决策权限,须经过董事

会、股东会或总经理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所投资企业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

否有抽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

后,应注意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三十七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

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公告编号:2026-021

第八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管理

办 法》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

况,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必须

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信息

上的沟通。

第四十二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

务。

第九章 董事、管理人员责任及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

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如由于其明显过失行为造成公司对外投资的重大损失,

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

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被投资方委派的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主动

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监事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被委派公司的股东会给予当事者相应的处

分、处罚、解聘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

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

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

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的程序;

公告编号:2026-021

(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

(五)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

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

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四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

节,项目监督部门或项目监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

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七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

致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立案调查,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纪

行为等。

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审查部门审查不严,敷衍了事造成经济损失的,玩忽

职守,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各条款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办

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告编号:2026-021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条款规定存在与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相抵触情形的,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西新环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9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