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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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30590 证券简称:晶宝股份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
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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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
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
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
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
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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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
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过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以及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
程中的各种信息等;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系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现场参观;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进行沟通,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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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应尽可能便携、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如果需要)
,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
举办,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
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
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
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
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载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优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公司
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公
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
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
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
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
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
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
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公司将设立公
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将通过信箱直接回答有关
问题。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
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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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未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
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
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
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
体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
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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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
的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与更新公
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
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
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
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九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
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
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长
审核后方能由董事会秘书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
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
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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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
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
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遣责的;
(二)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
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