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雷石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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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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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2

证券代码:

832929 证券简称:雷石集团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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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2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

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

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

并开设专项账户(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将专户作

为认购账户;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

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开设多

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

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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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2

第九条

公司应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办理验资手续,应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

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防止募集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

/董事长签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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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

/董事长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

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批。

第十五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

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

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

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

况。

第十七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资金使用不能按承

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确

定新的用途。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公司运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等

《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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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

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

投资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

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

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 四 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应当审慎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报股东会批准方可变更。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

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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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挂牌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合理性;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对公司的影响。

第五 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

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有关的会

计记录和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

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

情况。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

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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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

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 六 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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