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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871703 证券简称:宝泉旅游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河南宝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宝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宝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
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
《披露细则》
”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宝
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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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能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将董事会秘书的
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
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
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
简称“承诺书”
)
,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
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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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
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
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公司拟实施送股或
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年度报告通常于 4 月 30 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通常于 8 月 31 日前披
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季度报告,但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季度报告
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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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五)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六)财物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备查文件目录;
(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概览、主要会计数据与关键指标、管理层讨论
与分析;
(二)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三)非财务信息包括重要事项、股东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四)备查文件的目录。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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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
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
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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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当明确说
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当
披露审计报告正文,并且董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
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全国
股转公司要求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包括日常性关联交易与除日常性
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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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全国
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
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由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
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
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
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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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
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
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
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两个转让日内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
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
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公司在股东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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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信息。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
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会审议并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条 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
)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
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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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
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
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
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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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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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 公司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一)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均
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技术服务数据的均以市场部门和研发部门提供的数
据为准;涉及员工情况的以人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法定的重大信息,在向内、外提供前均要由部门
领导签字审核,交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再由董事会留底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
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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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
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义务;
(四)公司企业文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
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时,应事先送董事会审核、经公司领导(总经理、
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执行。
公司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
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事
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员工、各子公司员工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各
子公司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
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
(二)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编制,
编制完成后交财务部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三)财务部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数据的准
确、完整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总经理、董事长)进行合规性
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
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及投资者关系工作。按照程序,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重大信
息:
(一)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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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长授权的董事。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质询)
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长
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或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
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和澄清公告等。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保密工
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
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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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
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全国
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
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
股份交易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
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报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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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书面或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发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查看,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
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
况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人擅自披露公司的信
息,应承担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的损失与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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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信
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
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1.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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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
的担保事项。
(十一)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财务资助(公
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
《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
型。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
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河南宝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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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宝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