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新之科技:一致行动人拟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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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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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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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2

证券代码:836780 证券简称:新之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青岛新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拟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变更基本情况

(一)变更主体

□第一大股东变更 □控股股东变更

□实际控制人变更 √一致行动人变更

(二)变更方式

龚杰卡、陆增、宁波鑫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协议方式,使得挂牌公

司定向发行认购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后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由无一致

行动人变更为龚杰卡、陆增、宁波鑫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存在新增的

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增加的还需披露:

1、增加后的一致行动人包括:龚杰卡、陆增、宁波鑫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企业);

2、一致行动人关系构成的认定依据:

√签订协议 □亲属关系 □其他

4、是否存在其他应当认定而未认定为一致行动的主体:否

5、其他应披露的事项:该一致行动人协议在青岛新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华润

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已完成初始登记之日起生效。

公告编号:2026-002

二、变更后(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

宁波鑫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类型

有限合伙

住所

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 528-6 室

实缴出资

2,000,000.00

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18 日

主营业务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名称

龚杰卡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龚杰卡担任宁波鑫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股比例为

90%。

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不适用

是否需要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不适用

(二)自然人

姓名

龚杰卡

国籍

中国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不适用

最近五年内的工作单位及职务

担任青岛新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职单位主要业务

环保产品及废旧塑料回收技术的研发、塑料

制品加工

现任职单位注册地

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里岔工业园

与现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情况

直接持有公司 13,896,400 股,持股

比例为 27.84%,通过宁波鑫加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

持有公司 4,401,810 股,持股比例

公告编号:2026-002

为 8.82%,合计持股比例为

36.66%。

是否为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不适用

姓名

陆增

国籍

中国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不适用

最近五年内的工作单位及职务

担任青岛新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职单位主要业务

环保产品及废旧塑料回收技术的研发、塑料

制品加工

现任职单位注册地

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里岔工业园

与现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情况

直接持有公司 10,091,400 股,持

股比例为 20.22%,通过宁波鑫加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

接持有公司 489,090 股,持股比例

为 0.98%,合计持股比例为

21.20%。

是否为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不适用

三、(及其)一致行动人变更的原因及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为优化新之科技治理水平,同时也为了提高对新之科技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效率、

促进新之科技长久稳定的发展,各方拟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公司本次一致行动人变更有

利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对公司经营管理不存在

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6-002

四、其他事项

(一)信息披露事项

本次变更是否构成收购

若构成,是否已披露相关文件

不适用

本次变更是否触发权益变动

若触发,是否已披露相关文件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披露

(二)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变更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否

批准部门

不涉及

批准程序

不涉及

批准程序进展

不涉及

(三)限售情况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 2 号——权益变动与

收购》相关规定,“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但

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挂牌公司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变化情况公告即可。同时,挂牌公司应当

比照《收购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办理限售手续;

限售期为自其成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

因此,公司将为新增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办理限售,限售期 12 个月。

(四)其他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告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变更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

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26-002

《一致行动协议》

青岛新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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