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武新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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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4026 证券简称:武新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武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

统一修改相关表述,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统一修改因增减条款

导致的条款序号变动,未影响实质内容的修改不作逐条单独赘述;主要修订情况

对比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以“股东大会”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表述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武新型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非公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武新型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

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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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订《武汉武新型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非公办法》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订《武汉武新型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

事长。

第七条 董事长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

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

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

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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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票时,在册股东是否享有优

先认购权,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票时,在册股东是否享有优

先认购权,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方式;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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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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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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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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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订、修改如下公司制度:

1.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监事会议事规则;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

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及股

东大会决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制订、修改

的公司制度。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交易金额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绝对值 5%以

上(含 5%)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以及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订、修改如下公司制度:

1.公司章程;

2.股东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监事会议事规则;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

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及股

东会决定应当由股东会制订、修改的公

司制度。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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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应提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额度;

(六)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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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

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

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

可免于按照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

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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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议指定的

地点。

原则上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主要生产或研发地。在必要

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

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地点召开。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挂牌公司应当保

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

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

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大会

审议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

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议指定的地

点。

原则上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主要生产或研发地。在必要的

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可以在

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地点召开。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

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

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

的讨论时间。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审

议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 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三日内,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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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七十三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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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主持人,继续开会。

续开会。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挂牌公司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挂牌公司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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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

第九十五条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

后,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八条 若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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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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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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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零五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零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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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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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审议通过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四)以传真方式发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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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邮件、电子邮件

方式送出。收件地址以股东名册记载的

地址为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发出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的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发出电子邮件

或者电话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发出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的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发出电子邮件

或者电话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发送之日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发送之日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住所地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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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

司住所地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

司住所地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住所地发行的报刊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住所地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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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

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公司住所地发行的报刊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公司住所地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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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

务,一年期(包括一年期)以上的资产

租赁、持续性担保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四)交易: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

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

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五)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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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特别注

明除外);“以外”、“多于”、“低于”,

都不含本数(特别注明除外)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特别注

明除外)

“超过”

“以外”

“多于”

“低

于”

,都不含本数(特别注明除外)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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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八十七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

股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在公司

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

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

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

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党组织

第二百零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

作条例(试行)

》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设立党支部。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

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若设)由 3 至 5 人组成,一般不超过 7

人,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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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支部正式党员若不足 7 人,设 1 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

上级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调动或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

记,可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党支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

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

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

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

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

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七)讨论和决定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党支部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

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第十二章 公司工会组织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

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推进厂务公开、

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司研究决定改制、

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

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

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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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

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

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十二条 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

股东、董事会、监事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

建设。

第四十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通知公司并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内的事项;

(二)审议批准交易金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绝对值低于

5%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受赠现金资产以及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落实新《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工作提

示,公司按照《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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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对公司现有章程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武汉武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武汉武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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