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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37925 证券简称:港渊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1、 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
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2、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
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
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公告编号:2025-031
3、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
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30%以
内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50%以内,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内,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50%以内,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绝对金额
不超过30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以
上、50%以内,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以上但绝对金额
不超过3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超过上述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
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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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 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 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 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
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行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
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 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初审。
(三) 初审通过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采购、生产或
经营安排、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
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四) 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重
大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五) 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六) 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合作协
议和合作合同。
(七) 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
并将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总经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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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室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
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
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总经
理办公室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
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
的内控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
市。
第十四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
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
和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
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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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最近一期经审计”是指“至今不超过12个月的最近
一次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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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