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春光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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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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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7
证券代码:
874286 证券简称:春光集团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逐项审议并
通过《关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
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
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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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7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
)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
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
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
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
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
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
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
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
时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
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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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对不同市场层级
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
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
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
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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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持有和变化情况,以及相关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
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
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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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
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
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
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
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
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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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
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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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
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
回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
停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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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
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
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
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
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
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或本
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
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
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
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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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股
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
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
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四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
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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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方发生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
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
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
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
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
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
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
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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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四十六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
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
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
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
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
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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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7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
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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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7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
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
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
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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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现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
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
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应就所报告的事宜向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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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信
息披露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是,则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公司不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及时将
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
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
第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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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证券部撰稿和初审后,交董事会
秘书审核。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证券部会同财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
在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证券部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
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证券部根据监管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
新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并将需提供的信息资料等要求通知公司相关部门、
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在规定的时间
内,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证券部、财务总部提交编制定期报告所需信息资料。
财务总部负责提交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信息,总经办负责提交业务和经营相
关的资料,内审部门负责提供内部审计和内控相关的资料。
(五)证券部对相关部门及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交的信息资料进
行汇总、整理和检查,并根据需要要求其核查、确认。
(六)证券部按照监管要求编制形成定期报告,提交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
审阅、修订;
(七)证券部将公司管理层审阅、修订完毕后的定期报告报董事长审阅、
修订;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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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董事会秘书实施披露;
(二)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将相关公告稿提
交董事长签字后披露;
(三)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应
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
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
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部门和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报告部门和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通知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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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审
核备案;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
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
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董事会秘书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
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
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股转公司递交重大报告、请示
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
信息。
第四节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
第七十三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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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
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未公
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第七十四条
在本制度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
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
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
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节 内幕信息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
作。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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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六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公司在经营状况、
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交易。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活动,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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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
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八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
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
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
生重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
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以全国股转公
司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
文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未按要求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
补充的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无法确保公
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执行本制度,或拒不履行《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信息报备义务;
(十)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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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
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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