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荣达禽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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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8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2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8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20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23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30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30 第二节 董事会 ..........................................................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1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 45

第一节 监事 ............................................................. 45 第二节 监事会 ........................................................... 4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1

第一节 通知 ............................................................ 51 第二节 公告 ............................................................ 52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52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 54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7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60 第十四章 附则 .............................................................. 60

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

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安徽荣达禽业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广

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879626。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名称: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Rongda

Poultry Farm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高湖茶场(邮政编码:

242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873,12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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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方有权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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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注家禽养殖产业链发展,引进

先进的管理技术,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产品为龙头,积极参与

市场竞争,逐步扩大公司实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使生产、

销售能力达到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最大限度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家禽(种鸡、蛋鸡)

养殖、技术开发,配合饲料(畜禽、动畜禽、种畜禽)、单一饲

料(蛋粉、蛋黄粉、蛋清粉)研发、制造、销售;鲜蛋、蛋制品、

苗鸡、冷冻家禽类销售;农副土特产品销售、粮食收购;自营自

产商品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对发行的记名股

票应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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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股份数、占股比

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方式

股份数

占股比例

出资时间

1

刘家荣

净资产

29,167,000

57.42%

2014/12/31

2

汪增友

净资产

1,800,000

3.54%

2014/12/31

3

苗清有

净资产

800,000

1.57%

2014/12/31

4

王宗艳

净资产

500,000

0.98%

2014/12/31

5

何桂荣

净资产

500,000

0.98%

2014/12/31

6

周万春

净资产

400,000

0.79%

2014/12/31

7

胡斌

净资产

600,000

1.18%

2014/12/31

8

司绍宏

净资产

850,000

1.67%

2014/12/31

9

郝宝民

净资产

550,000

1.08%

2014/12/31

10

姜润深

净资产

900,000

1.77%

2014/12/31

11

张效群

净资产

300,000

0.59%

2014/12/31

12

刘世燕

净资产

320,000

0.63%

2014/12/31

13

阮景霞

净资产

200,000

0.39%

2014/12/31

14

王浩宏

净资产

200,000

0.39%

2014/12/31

15

戴敦全

净资产

150,000

0.30%

2014/12/31

16

程卉

净资产

150,000

0.30%

2014/12/31

17

胡邦龙

净资产

150,000

0.30%

2014/12/31

18

姚忠广

净资产

310,000

0.61%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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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5

序号

姓名

出资方式

股份数

占股比例

出资时间

19

蔡峻峰

净资产

250,000

0.49%

2014/12/31

20

周立群

净资产

520,000

1.02%

2014/12/31

21

胡飞

净资产

100,000

0.20%

2014/12/31

22

肖克美

净资产

100,000

0.20%

2014/12/31

23

陆华武

净资产

155,000

0.31%

2014/12/31

24

陈光明

净资产

105,000

0.21%

2014/12/31

25

张克柱

净资产

40,000

0.08%

2014/12/31

26

慎成莲

净资产

32,000

0.06%

2014/12/31

27

姚忠敏

净资产

100,000

0.20%

2014/12/31

28

叶行松

净资产

510,000

1.00%

2014/12/31

29

燕洪元

净资产

305,000

0.60%

2014/12/31

30

有传龙

净资产

22,000

0.04%

2014/12/31

31

杨自华

净资产

22,000

0.04%

2014/12/31

32

李少翔

净资产

20,000

0.04%

2014/12/31

33

陈兴辉

净资产

120,000

0.24%

2014/12/31

34

王纪伟

净资产

22,000

0.04%

2014/12/31

35

杨严俊

净资产

600,000

1.18%

2014/12/31

36

余财龙

净资产

4,000,000

7.87%

2014/12/31

37

刘行行

净资产

500,000

0.98%

2014/12/31

38

赵健

净资产

427,000

0.84%

2014/12/31

39

董世建

净资产

1,000,000

1.97%

2014/12/31

40

胡国珍

净资产

1,000,000

1.97%

2014/12/31

41

吴继军

净资产

180,000

0.35%

2014/12/31

42

广德荣凤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净资产

1,630,000

3.21%

2014/12/31

43

广德融合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净资产

1,190,000

2.34%

2014/12/31

合计

50,797,000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1,873,128 股,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 71,873,128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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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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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

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

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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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

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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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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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应当为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创造便利的条件,若公司非

法阻碍股东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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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

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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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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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

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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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无需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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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批: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5.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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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

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

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提供财务

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

贷款等行为。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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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务资助的规定。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

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

以外,免予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六)公司其他重大交易。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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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股东会

会议通知中安排的其他会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

要提供网络、电话会议等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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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

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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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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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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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

召开股东会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

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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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明确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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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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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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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六)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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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

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

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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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

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

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提案的方式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

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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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九十四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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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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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一○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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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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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第一○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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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

第一○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

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一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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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一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一二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一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

设立或者撤销;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奖惩体系与制度;

(十一)委派或者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中非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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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

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

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

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十四)根据经营管理层起草的初步方案,决定公司员工的

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决定公司子公司的合并、分立、重组等事项;

(十八)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二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

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批准总经理工作

报告;

(二十二)决定公司的大额资金调度、预算外费用支出、对

外捐赠或赞助;

(二十三)决定公司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二十四)决定 2 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银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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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经

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总经理决定。

第一一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一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

批准。

第一一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一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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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导、监督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工作;

(五)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提名合格

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并根据前述人员的

履职情况提出罢免建议;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人员;

(七)就涉及公司或股东重大利益事项及时向股东会或董事

会提出临时提案;

(八)审核、批准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公司具体规章;

(九)公司所有资金审批文件均需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

的人员签字;

(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一八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一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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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二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

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二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一二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二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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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

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第一二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二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二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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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三年以上。

第一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三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三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一三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三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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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执行董事会决议、董事长决定;

(八)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

(九)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公司的其他重大交易(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和长期股权投资事项除外);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三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三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三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三八条 副总经理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

聘。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副总经理的职权

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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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一四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

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是监事不得兼任;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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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四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一四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第一四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一四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

第一四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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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四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四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四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监事。

第一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第一五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

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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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五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五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五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五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五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

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3 名。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一五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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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五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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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与监事会会议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即涉及关联交易)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

第一五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妥善保存。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六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六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

司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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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公司

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六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六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

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六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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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六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六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派

发股利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

应纳税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六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七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七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七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

绝、隐匿、谎报。

第一七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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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

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七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六)以公告方式进行;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七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

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以电话方式发送的,以电话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发

送,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发送之日为

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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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七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

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

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八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八二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八三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

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

护机制。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

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

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金选

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

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

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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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

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

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

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八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

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二)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

邮件向公司询问、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

问题。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三)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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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四)努力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

(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先采取自行协商解决,由董

事会秘书主导负责;协商无法解决的,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充

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终止挂

牌过程中应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

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

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

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

投资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第一八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

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一八七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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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八条 公司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相关规定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八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九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九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九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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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一九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九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九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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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九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九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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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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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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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一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一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一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

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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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一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一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一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超

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一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一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一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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