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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71447 证券简称:华冠科技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之
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
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及《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告编号:2025-043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三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
、
(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二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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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予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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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真实公正”原则: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
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4)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
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
的标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4)项的规定)
;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4)项的规定)
;
(6)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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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4)项的规定)
;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
自然人的)
;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
(1)公司与其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
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在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合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3000 万元以内且超过 300 万元
的交易,在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合同金额在 300 万元以内的,在董事长批准
后实施。
(2)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
,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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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4)除上述需由股东会批准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的基本原则;若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国家定价,则
按国家定价执行;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规定国家定价,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
有行业定价的,则按行业定价执行;若无国家定价,亦无行业定价,则按当地市
场价格执行;若以上三种价格确定方式均不适用,则按实际成本另加合理利润执
行 。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
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
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管。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均含本数;
“超过"、
“不满”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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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股东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
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