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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D0005 号
致: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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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s://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天府软
件园C区10号楼16层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沈建平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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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
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1人,代表股份88,228,987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8,228,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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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8,228,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三)表决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88,228,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四)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88,228,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五)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88,228,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六)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88,228,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
同意88,228,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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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同意88,228,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
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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