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泰得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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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72223 证券简称:泰得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拟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行,明

确股东会的职责、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江苏

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范,特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

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

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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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不得干涉

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

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本章程;

(九)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关于下一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额的预计,审批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成交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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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

准单笔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壹仟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七)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章 会议类别及召开方式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六个月之内举行。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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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取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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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

“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

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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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

东会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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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

第一节大会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可以设秘书处,协助大会主持人主持人组织会议,处理大会

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节 会议出席资格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

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

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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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的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

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表

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非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含副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法

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前批准者,可以参加股东会并发表意见。

前款以外的机构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同意可以列席旁听会议。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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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节 开始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三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

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监事未到场时;

(二)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三十七条 大会开始前,应将股东登记情况向大会主持人汇报,并由大会主持

人在宣布开会后,向大会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第四节 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所列顺序讨论,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时,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发言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

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所有股东累计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十分钟;

(四)所有股东累计发言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如确需增加发言时间或发言次

数,则需征得大会主持人同意;

(五)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条 应大会主持人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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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股东质询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股东可以就议事程序或议题提出质询;

(二)股东质询采用书面形式,统一汇总后交大会主持人;

(三)大会主持人应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四)股东质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十分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大会主持人或指定的有关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

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 质询与议题无关;

2)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 涉及公司商业机密;

4) 其他重要理由。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但在大会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节 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

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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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审议批准关于下一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额的预计,审批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成交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

准单笔偶发性关联交易;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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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单次委托理财金额或未赎回的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伍佰万元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四十以上(含本数)

的事项;

(十)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十一)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

票制。

第五十二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会和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董事候选人;

(二)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提

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相应股东会召

开前的十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

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和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

(二)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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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相应股东会召

开前十个工作日提交监事会,由监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

定,通过审核后的提名人由监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会逐个以表决方式选举。

(三)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程序:

(一)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0%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四)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

(五)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

(六) 选举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

就任;

(七)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任意分配给数位候选人,并在其选举的每名

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投票仅投赞成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如果

选票上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八)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监事候选人以其的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决定是否当选,并且每位当选的董事、监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累积前为准)的

1/2;如果

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

就所差额董事席位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为止;

(九) 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时,则董事、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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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监事应当分别选举。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股东会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即时点票。

第六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

公告编号:2025-021

外。

第六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质询与议题无关或质

询事项有待调查以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

明。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作为公司档案保管。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

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权属于公司股东会,解释权

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

订,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告编号:2025-021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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