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872904 证券简称:航材科技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中航材利顿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中航材利顿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云南省昆
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作出的(2025)云 0111 民初 8134 号《民
事判决书》
。
本次涉诉事项的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判决上诉期限已
届满被告未提起上诉,相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解除公司与被告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签订的《航材互援协议》
,责令被告支付应收款及相关违约金,
并限期返还其占有的航空器材并支付使用费。
因败诉方不履行生效判决,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
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公告编号:2026-001
姓名或名称:中航材利顿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中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仕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2 月 15 日,原告的前身“昆明利顿人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
告签订《航材互援协议》
,约定双方以租赁或价拨方式相互支援航材。合同签订
后,原告实际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交付了相关租赁、买卖的航空器材等标的,但
被告未按约付款,尚欠原告 59,187,081.67 元,且持续使用原告 5 件航空器材未
归还也未予付款,对上述债务和航空器材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及归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签订的《航材互援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 59,187,081.71 元(暂计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违约金 2,558,187.70 元(暂计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之后以欠付发票
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已开票金额 13,235,171.03 元之
日止)
,以上合计 61,745,269.41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在用原告的所有航空器材(详见证据
清单)
,以及自 2025 年 9 月 25 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器材使用费;
4、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评
估费等)
、原告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已全面履行《航材互援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则在原告已开票缴税的
情况下仍累计拖欠大量应付款,给原告增加了巨大的财务成本,依法构成根本违
公告编号:2026-001
约。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云 0111 民初 8134 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被告 2018 年 12 月 15 日签订的《航材互援协议》于 2025 年 9 月
9 日依法解除;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费用 59,187,081.67 元;
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相关
违约金;
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返还其占有的 5 件航空器材,
并按不同日租金分别计算并支付器材使用费;
5、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依法履行相关判决。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向云南
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由被告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向原
告中航材利顿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费用 59,187,081.67 元、相关违约金及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常举措,已采取充分的风险防控
措施,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稳定性及市场形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对幸福航空提起诉讼并已取得了胜诉判决,且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停止向幸福航空新增外部件供件,也已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公告编号:2026-001
因此,该诉讼不会对公司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依据本次公司的胜诉判决,若
通过法律途径成功收回相应款项,将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依法履行相关判决。目前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民事判决书》
(
(2025)云 0111 民初 8134 号);
中航材利顿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