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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
832929 证券简称:雷石集团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
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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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
——提供担保》
(以下简称“
《提供担保指引》
”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
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
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
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担保的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如有)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参照本制度中担保
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
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
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额及
其使用的有关规定。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
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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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
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的专项管理,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担保
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如有)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应采取反
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
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
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
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
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
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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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作出担保决定前,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
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六条
公司可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渠道调查
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
人员(以下简称“担保事项负责人员”)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资料开展调
查。
第十八条
担保事项负责人员有义务核实主合同的真实性,以防止出现骗
取公司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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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担保事项的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
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条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
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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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权,担保
事项负责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
盖章。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
要修改担保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有关担保事项负责人应按重新签订担
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由其
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
符合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合同规定应具体明确,并由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必要
时应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审查。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担保事项负责人必须对担保合同的有关
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担保合同中如规定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
在重大法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事项负责人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担保登记。
第四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
担保和其他负债,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等
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向财务部定期汇报有关借款的获得、
使用、准备归还的借款金额以及实际归还借款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担保事项负责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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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十五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一条
当被担保人实际归还所担保的债务资金时,需向财务部交
存有关付款凭据复印件,以确认担保责任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如被担保人可能不能及时归还借款,公司应当组织有关部
门,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方对其提供担保的数
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变更,
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方解除担保合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被担保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债权人约定转让债务的,公
司应要求与被担保方解除担保合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保证合同另有约
定外,公司应只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
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有关担保事项负责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公司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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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如实披露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基于自身债务
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
(二)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所涉控股子公司控制权发生重
大变化等情形;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属于本制
度第三条规定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公司提供担保时,接受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
及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
(五)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六)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七)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实际承担担保责任
或者代为履行债务;
(八)违规担保的情况及后续整改进展;
(九)公司已披露的担保或者反担保事项,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
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明确说明。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前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应当包括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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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六章 担保事项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调查、审批、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信息披露等有关责任的单位、部门或人员为担保事项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
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关担保事项负责人员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
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视情节
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担保事项负责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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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