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32449 证券简称:恒宝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恒宝通
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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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为“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即不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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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
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
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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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
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单提
交股东会召集人。
董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董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股
东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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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会议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会议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生产或研发地。在必
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地点召开。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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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的事项、权限和
期限。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或律师(如有聘请)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则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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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
第三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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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由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律师(如有聘请)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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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释和说
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关联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公司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属于《公司章程》
规定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两名以上的,股东会就
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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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每位股东累积表决权数=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应选董事人数。股东会
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权
数。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分别计数累积表决权数,分项按累计
投票制进行表决。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均等或
不均等地投给多位候选人,但分别投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累积表决权总
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四)当选董事按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获得的表决
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五)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且不能全部入选的,股东
会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表决直至确定当选董事,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超过
三轮。
(六)如当选董事未达到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继续有效,股东会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进行表决
直至当选董事达到应当选董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2、股东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事少于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的,公司将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空缺的董事进行选举。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效,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
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董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董事会应在股东会结束后15日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会选举缺额董
事。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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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四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四十一条 若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1)任免董事;(2)
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3)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等;(4)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5)公开发行股票;(6)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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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