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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72
证券代码:
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修订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
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华电光大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
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
为对外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公告编号:2025-072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
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程序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或者董
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3)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之规定;
(2)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3)除了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
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4)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5)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
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负责人为负责人。子公司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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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协助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
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
报告报公司经理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长核准,再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
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
见,并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报告报公司经理核准后,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与此相关的核准文件应抄送公司
财务负责人,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存续期间,子公司协助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担
保事项日常管理职责。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三条
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担保
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2)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4)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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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受本条第(6)项要求的限制。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六条
对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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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所有担保合同
需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
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
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会同公
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
法定要求)
,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管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部门;公司财务负责人
负责担保行为存续期间日常管理;其中,子公司担保行为由子公司协助公司财务
负责人日常管理。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子公司指定人员应负责保
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如为保证担保的)和
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
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
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
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及时向公司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
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或子公司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告债权人终
止保证合同,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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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
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管理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
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
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的,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担保信息披露,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工作
按照《公司章程》及北交所的相关信息披露细则,并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相关经
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和
材料,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职能管理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
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职能管理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
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
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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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生效。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