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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39786 证券简称:源明杰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修订深圳源
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
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
情况,并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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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
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涉及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公司依法履行代
扣代缴义务,并由董事会在披露公告作提示说明,应在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
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
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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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并优先考虑釆取现金方式。
第八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审计意见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年度公
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
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交由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
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
政策的,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公司董事会应 将调整利
润分配的方案发送至监事会,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监事会及中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的
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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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
的监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
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作
出决议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决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透明。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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