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71301 证券简称:顺兴海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大连顺兴海洋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
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共性调整如下:
(1)根据《公司法》而进行的表述调整,包括“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
“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
“辞职”调整为“辞任”等,该等修订不再进行
逐条列示;
(2)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2、其他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
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
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222.2222 万元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222.2222 万元,注册地:大连市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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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
的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第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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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五)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
注销。
第二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
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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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
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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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款的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行为,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行为,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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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
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
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
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
第四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
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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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
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
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
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将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
复股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
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
东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
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
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合 计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将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应当于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应当于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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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以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的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
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以股东会补
充通知的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
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
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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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挂牌
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
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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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
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会
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监事有权了解公 司经营情
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
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
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
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 189 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 监 事有权了 解公 司经营情
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
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
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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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之日起 10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议之日起 10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
一百四十八条第(一)
、
(二)
、
(四)
、
(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
、
(二)
、
(四)
、
(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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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清算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六十六条 释义
本章程所称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
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本章程所称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七十条 释义
本章程所称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
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章程所称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
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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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
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
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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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一)
《大连顺兴海洋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大连顺兴海洋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