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1
1 / 42
证券代码:871564 证券简称:巨成钛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
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公司法》)
,
《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所有“股东大
会”调整为“股东会”,
“法律、行政法规”调整为“法律法规”。
2、对于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
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调整情况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宝鸡巨成钛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中国
共产党(以下简称“党”)对公司的领
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
第一条 为维护宝鸡巨成钛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
强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党”)对公
司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2 / 42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经由宝鸡市巨成钛业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在宝鸡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经由宝鸡市巨成钛业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在宝鸡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54085E。
第四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
高新开发区 10 路 21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
高新开发区 10 路 21 号。邮政编码:
721300。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
公司、党组织成员、股东、董事、监事、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
对公司、党组织成员、股东、董事、监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3 / 42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的,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争议各方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
股票的形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等
相关规定,集中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依法设置股东名册,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管理,供股东查阅。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
的形式。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5,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4 / 42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时,批
准本次发行之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除非该次股东大会明确作出优先认购
的安排。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5 / 42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执行,不用提交
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
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
司股东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
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
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6 / 42
户。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
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
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
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
公司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
司股票应遵守《公司法》
、
《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票
在挂牌期间,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还
应遵守公司股票所在证券交易场所的
相关交易规则。
公司股票在挂牌期间,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影响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的相关信息依照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7 / 42
股票所在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定披露
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公司股票在挂牌期间,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第一节 股东
第四章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8 / 42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公司股权发生变动,新股东
可单独向公司申请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公司股份托管后,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托管机构在办
理过户登记时同时完成,股权受让人无
须再向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9 / 42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款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决议等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
定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
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
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的,应当充
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
作出合理安排。
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10 / 42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11 / 42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
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12 / 42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13 / 42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
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收购、出售重
大资产、重大融资事项、对外投资以及
其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14 / 42
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在必要时,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
事会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会议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
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
案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要求的,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要求的,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15 / 42
会补充通知,并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充通知,并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召
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召开时,股东
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审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30%以上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
重大融资事项、对外投资以及其他动用
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事项,或者应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
(五)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16 / 42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数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但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
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17 / 42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十八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决议。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
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
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
第八十一条 非职工董事、非职工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决议。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18 / 42
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
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
基本情况。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
通知公司股东,通知中应说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
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
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
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
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
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
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19 / 42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
纪律处分,期限尚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
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
内离职。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第九十八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20 / 42
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21 / 42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以及其他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属
于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董事会不得将法
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
的。
(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和召
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授予
的其他职权。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22 / 42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股
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决
议形式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的具
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
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
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
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
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23 / 42
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章程第九十九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勤
勉义务的相应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24 / 42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股东大会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具备
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25 / 42
务,聘期由双方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
约定,到期后可以续聘。
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26 / 42
法定的最低限额。
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27 / 42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
、
(二)
、
(四)
、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六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六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28 / 42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
系管理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
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
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
合理安排。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
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
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
提供保护;若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
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
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
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
益,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
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
申请终止挂牌应当召开股东会作出决
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司应当披露终
止挂牌原因及终止挂牌后的发展战略,
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
新挂牌或上市安排等。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29 / 42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第一百八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标准,规范经营,创新发展,
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股东创造经济效益,为员工创建事业平台,为社会创造
优异价值。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30 / 42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章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31 / 42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32 / 42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
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33 / 42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
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仲
裁或者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
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承担社会
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挂牌期间,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
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
第三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如股东对质押情况不报
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
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
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34 / 42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
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
转公司业务规则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
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
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
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
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35 / 42
第五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
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
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但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
息时间。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36 / 42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
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
隐瞒关联关系。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
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
额适用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
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第七十八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37 / 42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十五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情况,并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股东对是否应当回避发生
争议时,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决定;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38 / 42
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说明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与审议的事项均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再回
避。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
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对于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39 / 42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借
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于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不足 30%的收购、
出售重大资产、重大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不足 10%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重大融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对于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重大融
资事项由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审批。
(二)对于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足 30%的对外投资以及其他
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对于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30%以上的对外投资以及其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事项由董事会决
议后报股东会审批。
除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挂牌期间,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40 / 42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2 名,董事长由董
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
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本章程第九
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
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辞职报告自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41 / 42
告依法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2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2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
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
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利润分配制度,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30 日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股票在挂牌期间,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
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全国股权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
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投资者与公司
之间产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 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或指定网站公布。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tmp/bc8ff8a5-13d0-4529-8a31-d588490428c9-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42 / 42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年修订)
(下称“新《公司法》
”
)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及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安排的通知》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备查文件
《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