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中宝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1-14
发布于
北京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38898 证券简称:中宝环保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上海中宝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中宝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议案》
,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中宝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中宝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司内部及子公
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保密责任和报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
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上海中宝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
公告编号:2025-032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
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
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
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
公告。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
公告编号:2025-032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
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
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签署后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
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
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
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
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事务披露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
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
公告编号:2025-032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
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
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
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
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
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
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告编号:2025-032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中期报告。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5-032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
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中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中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披露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财务报表,至少应披露简要的合并利润表与合并资产负债表
公告编号:2025-032
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季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季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
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公告编号:2025-032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
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
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
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
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公章并由公司
董事会发布。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公告编号:2025-032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
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
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将相
关决议报送主办券商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2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上不得披
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
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
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
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公告编号:2025-032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重大融资;
(十二)放弃权利;
(十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五节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
交易的公允性。
公告编号:2025-032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将以下信息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诉讼、仲裁;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
公告编号:2025-032
(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
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三)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四)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
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五)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六)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
关公告。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九)被风险警示或股票终止挂牌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或董事会决议
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公告编号:2025-032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八)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九)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十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十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六)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5-032
(十八)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二十)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十二)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二十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
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二十五)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
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
转公司申请。
公告编号:2025-03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
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
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主办券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
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
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
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
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
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
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告编号:2025-032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
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核同意;
(六)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
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
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
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
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事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
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主办
公告编号:2025-032
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
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
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
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五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公司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及时向全国股转
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告编号:2025-032
上海中宝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