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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4
证券代码:831862 证券简称:致力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厦门致力金刚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厦门致力金刚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致力金刚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致力金刚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致力金刚
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制定《厦门致力
金刚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应
当遵守本规则,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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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
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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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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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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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四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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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下列交易行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
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
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除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
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第(十)项第 2、3 款。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项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一)审议下列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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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
,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挂牌公司
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二十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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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
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
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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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二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
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
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产生的必要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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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股东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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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三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
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应当
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
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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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及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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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姓名;
(三)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
总股份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八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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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 除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 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挂牌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
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和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关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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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
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
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股东会审议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
关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
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自由地在
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股东提名。公司其余各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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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各届的监事候选人由持
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
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由至少有 1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
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 1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可以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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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利,其所持有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六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
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九章 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股东会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
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七十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由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
“以内”
、
“以下”含本数,
“过”
、
“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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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股东会决议修改
公司章程的,董事会针对公司章程修改部分相应修改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厦门致力金刚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