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海唐新媒: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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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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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3
证券代码:834687 证券简称:海唐新媒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为
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其他国
家有关部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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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规则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等外部合作伙伴要求披露
相关事项,未来类似事项是否需要披露,若合作伙伴没有要求,依据相关规则判
断执行。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
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
间。
第八条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
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该积极配合主办券商按要求进行
更正或补充,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
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
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由子公司经理或其指定人员按照本
制度管理,并及时向公司报告,需要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事项,应当按照
本制度要求由公司负责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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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
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
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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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
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九条出具的
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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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
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
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易
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监事会公告应当加盖监事会公章,其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
公司董事会发布。未启用董事会或监事会公章的,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
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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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
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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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三十四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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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
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
理相关规则。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方发生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
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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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
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
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
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
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
、特
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等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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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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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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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机构。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
设置证券事务部门或者聘用证券事务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
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对外
发布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日常宣传工作,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或者经营信息
的,应当事先经董事会秘书或者其指定人员审核确认。未经董事会许可,任何人
不得对外发布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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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
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计划等按照既定规则回购除外)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
作。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为公司相关重大事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
(四)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三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
,公司相
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
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应按照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要注意尚未公布的信
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
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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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分配利润,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
作。
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建立并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计算财务指标,分析
财务指标变化的原因,财务报告需经审计的,需组织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并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
需要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定期
报告和其他文件。
第六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临时报告应当提交全体董事审阅(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还应
当提交全体监事审阅)
,并经董事长审核确认后,提交主办券商披露。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相关的公告文件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记录等备查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五章 管理措施与违规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
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进行
审查,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相关主体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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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提交主办券商进行审查。
公司应该积极配合全国股转公司就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依据自律规则及挂牌
协议的规定对公司进行的检查。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对公司造
成重大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据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第七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
其法律责任。
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
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内
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以全国股转
公司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文
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未按要求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
充的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无法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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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按规定执行本制度,或拒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备义务;
(十)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
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
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
1.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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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十)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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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
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一)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议
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
(十三)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
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段、
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
的无保留意见)
。
(十五)本制度中“以上”
“达到”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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