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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873991 证券简称:华科仪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
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相关制度中包括《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科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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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
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对关联方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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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
、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
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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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款所列情形中,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列入日常性关联
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需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2.5%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交易,
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
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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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二)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由总经理批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下的
交易,且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第九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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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
对公司是否有利。当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
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
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
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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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公司关联方在公司签署涉及关
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六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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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
性。
第十七条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
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即为关联交
易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
润的标准。
第十九条 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如该交易事项有国家价格的,直接适用此价格;
(二)如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三)除实行国家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
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如交易事项无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交易定价应参考关联方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则应以合理
的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按本行业的通常成本毛利率计算)作为定价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对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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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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