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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8
证券代码:873804 证券简称:华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
规则》
”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任何机构
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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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
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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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八)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
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
(十四)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
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
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七)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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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名称、证件号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与公司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信息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要求以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为准。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办理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
六条的要求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
三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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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
应当按照附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策划决策人员名单、策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
第十二条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关负
责人应当依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自制作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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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
议等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
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人员,
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
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
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存在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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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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