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37011 证券简称:极致互动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以“股东大会”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表述
全文以“辞职”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辞任”表述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厦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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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本章程”)
。
订《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
。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 5000 万股,公司的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下表: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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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
(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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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方式;
(二)做市方式;
(三)竞价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竞价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
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方式;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的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
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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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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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
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可以
通过现场或电子通信会议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但根据法律法规必须采取现场
会议的除外。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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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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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
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权或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
位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
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
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权或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
位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
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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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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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公司关联方,以及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公司关联方,以及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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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交易。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
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豁免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交易。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
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豁免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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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即不足 4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生产或研发地。
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
大会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地
点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生产或研发地。在
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地点召
开。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为原则。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
下,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电子通信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股东会会议召开方式将在股东会会
议通知公告中列明。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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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以公告
的方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
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
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
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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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
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的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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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通
知或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确需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发出公告,
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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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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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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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但全体
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不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的有效表决
总数,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
除外;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
关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
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
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
无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
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
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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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
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
议,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
定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五)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
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
议,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特
别决议事项的,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召
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
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监事会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
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
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
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单
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
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
应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
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
照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召
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
人名单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监事会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
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召集
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
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
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
应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
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
照本章程有关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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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
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规
定进行: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位股东累积
表决权数=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大会进行
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
决权数。
(二)选举监事和董事应分别计数
累积表决权数,分项按累计投票制进行
表决。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均等或
不均等地投给多位候选人,但分别投出
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累积表决权
总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四)当选董事或监事按所获得的
表决权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获得的表决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五)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且不能全部入选
的,股东大会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
表决直至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但选举
轮次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累积投
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规定
进行: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位股东累积
表决权数=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会进行多
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
权数。
(二)选举监事和董事应分别计数
累积表决权数,分项按累计投票制进行
表决。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均等或
不均等地投给多位候选人,但分别投出
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累积表决权
总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四)当选董事或监事按所获得的
表决权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获得的表决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
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五)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且不能全部入选
的,股东会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表
决直至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但选举轮
次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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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当选董事或监事未达到股
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结果
继续有效,股东大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
进行表决直至当选董事或监事达到应
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
不得超过三轮;
2、股东大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
事或监事少于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的,公司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
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空缺的董事
或监事进行选举。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
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
效,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作董事
合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
董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2、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15
日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选举
缺额董事。
(六)如当选董事或监事未达到股
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结果
继续有效,股东会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
进行表决直至当选董事或监事达到应
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
不得超过三轮;
2、股东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事
或监事少于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公司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
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空缺的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
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
效,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
合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
董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2、董事会应在股东会结束后 15 日
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会选举缺额
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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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财
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
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
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财
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
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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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
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等
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
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但本条第二款
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董事任期 3 年,但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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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董事、董事近亲属及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其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形除外;
(三)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且未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且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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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是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公司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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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或本章程的授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或本章程的授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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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融资、购买或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
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对管理层业绩
进行评估;
(十七)参与制订公司战略发展目
标,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融资、购买或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
案;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对管理层业绩
进行评估;
(十七)参与制订公司战略发展目
标,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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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所有对外担保事项
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除外)
,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资产总额 10%的事项;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除
提供担保外)
;
并报股东会批准。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除外),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资产总额 10%的事项;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除
提供担保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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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除提供担保
外)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除
提供担保外)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董事长、1/3 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提前 3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
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提前 3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
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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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和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和书面表决。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
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必须列席董事会;出席
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董事会;出席
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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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二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三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三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四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辞职应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
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
效:
(一)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
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
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
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辞任应提交书
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
事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
效:
(一)因监事的辞任导致公司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
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
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且相
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监
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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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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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
体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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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除权除息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实施: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6
个月内完成除权除息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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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息信用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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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一)项、
(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
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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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
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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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
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
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协
商不能的,可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法院通过诉讼处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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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
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认定的其他交
易。
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
易。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予以解决。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
决。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地工商行
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地公司登
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 二 百 一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所 称 “ 以 第 二 百 一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所 称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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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过”不含本数。
上”、“以内”、“以下”“至少”,
都含本数;“超过”、“过半”、“少
于”、“不足”、“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本次章程修订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规范运作及科学决策水平,是公司治理的正常需求。
三、备查文件
《厦门极致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