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联通智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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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73267 证券简称:联通智控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

股东、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要求的基

本标准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发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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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或者对类别股、公司债

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的信

息披露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

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的时间。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

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

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

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

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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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如公司自愿披露季报的,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全国股

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根据全国股转公

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

定。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

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

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

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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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事

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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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易

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出现上述风险警示情形,或者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追溯调整财务

数据导致其触发创新层退出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

司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

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同

时,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

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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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

规定和相关规定披露,包括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

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根据本制

度进行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和

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

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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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召

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

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

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含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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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二十七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

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方之间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转公司和《公司章

程》及其本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

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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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九)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情形外;

(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

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在发生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特别表决

权股份转换等情形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异议

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等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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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且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

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

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所

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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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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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

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

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

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

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方亦负

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

露报告;

(三)公司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议审议(指按规定须由董事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事项),并由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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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审核签字;

(六)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送达主办券商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收集与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项发生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在计

划和筹备工作中,公司决策层在决策之前,应充分考虑信息披露要求和为信息披

露审查提供相关资料、法律文件的因素。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资料的收集与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的内容与格式,参

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项发生的实质性法律手续完成的同时,相关职能部

门和分、子公司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各有关职能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在重大

事件发生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详细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并书面通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信息披露事项发生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

按有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五十七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解释和补充的事项,有关职能部

门应积极配合,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和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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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

(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及时改正;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及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

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

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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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公司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

或主办券商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必须在该报告上签名保证报告内容

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

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上

述职责时,应做好履职记录,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保管时间不低于 15 年,

《公

司章程》或其他公司治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若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

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

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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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六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主办券商备案。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转

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

清公告等。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八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如有)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

披 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以配合。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

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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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

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七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泄漏未公开

信息。

第七十九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

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

资者不签署,公司可以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相关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二条 在信息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

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

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相

关证券。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

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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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

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

人员。内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

露内幕信息。

第八十五条 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

开的信息等,应及时向管理部门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

定办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强制性

规范在本制度中做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本制度应依据

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中相关用语的含义适用《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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