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智信信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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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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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72076 证券简称:智信信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智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0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智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行为公平合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智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
”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广
东智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
。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
(二)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公告编号:2025-020
(三)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 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规范履行审议程序;
(五)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
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
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六)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七) 公司应依法向股东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及关联方不得利
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交易;
(八)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全部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
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
董事)
、股东会(或股东、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
第八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具体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告编号:2025-020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由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
、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管理制度第十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
、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方:
(一)因与公司的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管理制度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制度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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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 存贷款业务;
(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 购买或出售资产;
(七)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等)
(八) 提供财务资助;
(九) 提供担保;
(十) 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一)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 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三)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四)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 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 放弃权利;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
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
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
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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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
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执行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可以按类别对本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
金额的审批权限要求,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
交易的公允性。
如在实际执行中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
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等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
第二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
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按下列标准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 股东会: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董事会: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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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
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
交易对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 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
对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不应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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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和服务的;
(九)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或股东行使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的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5、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
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为准);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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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在股东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会在审议有
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股
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关联股东投票表决人应将注明 “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字样的表决票当即交付会议投票表决总监票人;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
项进行表决。
(二)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
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作废票处理。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如该交易事项属《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
事项参与表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以
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智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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